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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兴华与深圳市蓝海洋照明有限公司、中山市横栏镇墨影照明电器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民初2954号
案件名称全兴华与深圳市蓝海洋照明有限公司、中山市横栏镇墨影照明电器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全兴华;深圳市蓝海洋照明有限公司;中山市横栏镇墨影照明电器厂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2954号原告:全兴华,男,1981年8月2日出生,朝鲜族,身份证住址黑龙江省尚志市。

被告:深圳市蓝海洋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工业西路龙胜时代大厦1212。

法定代表人:韦业党。

被告:中山市横栏镇墨影照明电器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茂辉工业区乐丰八路**第**之二。

经营者:刘成芳。

原告全兴华与被告深圳市蓝海洋照明有限公司、中山市横栏镇墨影照明电器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63011××××.4)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立案。

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

原告于2019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全兴华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全兴华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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