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7民初312号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共和新路**。
法定代表人:黄明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圣洁,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西江,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义县桐琴镇禾创超市,经营场所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桐琴镇佳源广场**楼7-146和7-201。
经营者:刘金珠,女,1971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武义县桐琴镇禾创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立案。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0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