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3民初120号 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文兵路**A1-A6。
法定代表人:王永忠,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萧县其恩好又多超市,经营场所安徽省萧县青龙镇311国道小商品市场对侧。
经营者:林其恩。
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与被告萧县其恩好又多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
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