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1民初882号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将石社区南环大道西50号2栋2层。
法定代表人:阎瑞刚,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娄钰婕,贵州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余辉,贵州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顺市西秀区优佳便利店,经营场所贵州省安顺市中华西路10号地块6号楼1-12号。
经营者:陆安伟。
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安顺市西秀区优佳便利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