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111执4537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林和中路**天誉大厦**。
法定代表人:LITRACY。
委托代理人:黄浩佳,广东信德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曾分云,女,汉族,1977年10月2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宁县。
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与曾分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111民初29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曾分云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5日申请执行。
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标的54538.76元,执行费718元。
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
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局和车管所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本案已首先查封被执行人曾分云名下位于广东省广宁县南街镇城东区御景国际御峰三期御景湾E5幢1702房(第二十一层)的房产(查封期限三年,由2019年5月31日至2022年5月30日止)。
被执行人已向本院缴纳案款8000元及执行费718元,上述案款已退回申请执行人。
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名单以示惩戒。
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因执行和解履行期间较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暂不处置上述房产,并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0111执453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被执行人在本案终结本次执行后仍负有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如没有按照执行和解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