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民终631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安徽阮记小龙坎串串香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马鞍山路**合肥万达广场****商业244。
法定代表人:阮建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静轩,安徽晟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星辰东一街******。
法定代表人:苏堡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敏、陶雨童,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合肥市蜀山区我爱大众餐厅,经营场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天鹅湖万达广场6-商320。
经营者:阮建军,男,198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上诉人安徽阮记小龙坎串串香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阮记小龙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众投资公司)、合肥市蜀山区我爱大众餐厅(简称我爱大众餐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01民初14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仁众投资公司于2019年7月26日以其与阮记小龙坎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阮记小龙坎公司、我爱大众餐厅亦同意仁众投资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仁众投资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阮记小龙坎公司、我爱大众餐厅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01民初1470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8815元,减半收取4407.5元,由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元,由安徽阮记小龙坎串串香餐饮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