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佩尔优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北佩尔优智慧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京0108民初42874号
案件名称佩尔优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北佩尔优智慧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佩尔优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河北佩尔优智慧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京0108民初42874号原告:佩尔优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法定代表人:江源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益岩,女,佩尔优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河北佩尔优智慧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住所地河北省任丘市苟各庄镇任召村v>法定代表人:李荣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天月,女,河北佩尔优智慧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艳平,女,河北佩尔优智慧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佩尔优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佩尔优公司)与被告河北佩尔优智慧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佩尔优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佩尔优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益岩、被告河北佩尔优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关天月、陈艳平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http://www.hbpey.org佩尔优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河北佩尔优公司停止侵犯第15887262号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河北佩尔优公司停止将“佩尔优”作为字号使用,并停止在河北佩尔优公司网站(网址为http://www.hbpey.org)中使用佩尔优公司完成的项目进行宣传的行为;

3.河北佩尔优公司在河北佩尔优公司网站(网址为http://www.hbpey.org/)、“佩尔优智慧节能环保”微信公众号(微信号为×××)显著位置连续三十日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4.河北佩尔优公司赔偿佩尔优公司经济损失50000元。

事实和理由:天津佩尔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是佩尔优公司的股东,为第15887262号“佩尔优”文字商标的商标权人,许可佩尔优公司使用涉案商标,并享有维权权利。

河北佩尔优公司网站及公众号中使用佩尔优公司的涉案商标、项目资料、图片进行宣传。

河北佩尔优公司的行为侵犯了佩尔优公司的注册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

河北佩尔优公司辩称:1.河北佩尔优公司的企业名称经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批准,不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2.河北佩尔优公司使用的佩尔优标识与涉案商标不相同也不近似,且河北佩尔优公司自有商标已申请注册,尚未有注册结果;

3.佩尔优公司曾通过口头协议允许河北佩尔优公司使用现有的企业名称,并在网站中使用佩尔优公司的项目进行宣传,河北佩尔优公司网站使用佩尔优公司之项目、照片是为佩尔优公司进行推广。

不同意佩尔优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结合举证质证情况、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如下:一、关于涉案商标的情况第15887262号“佩尔优”文字商标于2016年2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在第42类节能领域的咨询、环境保护领域的研究等服务中,有效期限至2026年2月6日,注册人为天津佩尔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佩尔吉公司)。

天津佩尔吉公司成立于2012年7月25日。

佩尔优公司提交的《章程修正案》载明佩尔优公司发起人之一包括天津佩尔吉公司。

2016年2月8日,天津佩尔吉公司出具《商标使用授权书》,其中载明,天津佩尔吉公司授权佩尔优公司使用15887262号“佩尔优”商标,使用期限为2016年2月8日至2026年2月8日,天津佩尔吉公司授权佩尔优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对上述商标的任何侵权行为,可以通过一切合法途径维护商标的合法权益。

2013年2月4日,经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北京佩尔优科技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佩尔优公司。

佩尔优公司还提交了包括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北京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颁布的百家最具影响力信用企业等17份荣誉证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佩尔优公司据此主张其自成立起就使用“佩尔优”作为企业字号,涉案商标及字号在节能科技领域具有极高知名度、美誉度及市场价值。

二、关于河北佩尔优公司主张的侵权行为佩尔优公司经营范围包括节能、环保、蓄能技术开发、环保设备等内容。

河北佩尔优公司经营范围包括节能技术研发、冷热源蓄能技术开发、节能环保工程专业承包等内容。

2018年5月11日,佩尔优公司申请北京市求是公证处对浏览相关网页的情况进行证据保全公证。

据此作出的(2018)京求是内经证字第549号公证书载明,在360搜索中输入河北佩尔优公司名称,进入河北佩尔优公司官方网站,网站首页顶部标题位置有“河北佩尔优??”字样,还载明“全球领先智慧能源综合解决方案提供商”,产品类别中包括蓄能、地源热泵、地源热泵等产品佩尔优主营业务板块”中有浦东国际机场、中石油昌平数据中心、三亚阜外心血管康复中心等项目图片和文字介绍。

佩尔优公司主张在“河北佩尔优主营业务板块”中提到的上述三个项目均为佩尔优公司完成的项目,河北佩尔优公司对此不持异议。

2018年5月11日,佩尔优公司还申请北京市求是公证处对浏览相关微信公众号的情况进行证据保全公证。

据此作出的(2018)京求是内经证字第550号公证书载明,关注“佩尔优智慧节能环保”微信公众号,微信号为×××,查看帐号信息,帐号主体为河北佩尔优公司。

点击查看题为《[商务合作]河北佩尔优公司》的文章中,载明研发中心的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外交大厦A座11F,电话为010-68518338、6847****。

在题为《[企业简介]河北佩尔优公司》的文章插图中有佩尔优公司和河北佩尔优公司人员会谈的照片。

佩尔优公司主张河北佩尔优公司标注的研发中心的联系方式是佩尔优公司的地址和电话,并提交了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电信业务账单、业务单以及263网络通信—企业电话会议直销销售合同。

佩尔优公司还提交了《昆明新机场冷热源供应中心工程水蓄冷系统设备采购安装合同》《上海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水蓄冷布水系统采购合同》《海南省三亚市鹿回头半山半岛阜外医院蓄冷系统安装工程合同》,合同施工单位均为佩尔优公司。

依据上述证据,佩尔优公司主张河北佩尔优公司未经许可,在其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名称中使用与涉案商标近似的“佩尔优”字样,违法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侵害了佩尔优公司的注册商标权;

同时,河北佩尔优公司将佩尔优公司的涉案商标和具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字号作为其企业字号使用,且在其网站宣传中使用佩尔优公司完成的项目进行宣传,容易使人误认为河北佩尔优公司与佩尔优公司存在特定联系,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河北佩尔优公司提交的营业执照载明,2017年12月1日河北佩尔优公司由任丘市行政审批局审批登记。

河北佩尔优公司主张其自有“佩尔优”标识,为此提交了标识图案以及两张发票,其中载明的服务名称为设计服务、商标代理费和设计服务、代缴官费,开票日期均为2018年5月4日,河北佩尔优公司表示上述标识非注册商标。

河北佩尔优公司主张其与佩尔优公司曾经洽谈过合作事宜,为此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并申请证人李某(原河北佩尔优公司员工)出庭作证。

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聊天人为佩尔优公司法定代表人江源泉、员工黄矩山和河北佩尔优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荣虎,聊天记录中显示河北佩尔优公司与佩尔优公司曾商谈代理合作事宜。

证人李某当庭陈述其曾与李荣虎一起在广州与江源泉见面,商谈水蓄冷业务合作事宜,且江源泉曾口头承诺河北佩尔优公司可以立即开始进行宣传。

李某对上述内容已出具书面《证明》。

为证明李某的身份,河北佩尔优公司提交了李某的离职交接单。

三、其他情况河北佩尔优公司主张佩尔优公司没有良好信誉,多次被强制执行,为此提交了六份以佩尔优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执行裁定书和中国执行网网页打印件。

以上事实,有佩尔优公司提交的营业执照、修正案、商标注册证、授权书、名称变更通知、证书、公证书、合同、网页打印件、账单、业务单,河北佩尔优公司提交的营业执照、标识图案、微信记录、证明、网页打印件、证人证言、发票及本院开庭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天津佩尔吉公司在第42类节能领域的咨询、环境保护领域的研究等服务中,注册取得了第15887262号“佩尔优”文字商标,该商标专用权尚在有效期内,且权利状态稳定,佩尔优公司依据天津佩尔吉公司的授权,获得了涉案商标的使用权以及维权的权利,有权对侵害涉案商标注册商标权的行为提起诉讼。

河北佩尔优公司未经佩尔优公司许可,在其经营的官方网站和“佩尔优智慧节能环保”微信公众号中,突出使用“佩尔优”字样,属于在与涉案商标近似的服务类别中使用与涉案商标近似的标识,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河北佩尔优公司与佩尔优公司存在特定联系,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侵犯了佩尔优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同时,“佩尔优”作为涉案商标和佩尔优公司的企业字号,具有一定知名度,成立在后且经营内容相同的河北佩尔优公司在确定企业名称时,具有区别于涉案商标和佩尔优公司字号的合理避让义务,但河北佩尔优公司却将“佩尔优”作为企业字号,且在其官方网站中使用佩尔优公司完成的浦东国际机场、中石油昌平数据中心、三亚阜外心血管康复中心三个项目案例进行宣传,均表现出河北佩尔优公司具有攀附佩尔优公司影响力的主观故意,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河北佩尔优公司主张其具有使用佩尔优三字的合法理由,但其“佩尔优”相关标识尚未取得商标专用权,且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其使用行为是与佩尔优公司存在合作或经过佩尔优公司的授权,故其该项辩称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佩尔优公司要求河北佩尔优公司停止侵犯涉案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停止将“佩尔优”作为企业字号使用、停止在其官方网站中使用佩尔优公司完成的三个相关项目案例进行宣传以及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亦于法有据,本院将酌情确定消除影响的时间和方式。

关于经济损失赔偿数额,鉴于双方均未提交证据证明佩尔优公司的实际损失或河北佩尔优公司的违法所得,故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河北佩尔优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形式等情节,酌情确定经济损失赔偿数额。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河北佩尔优智慧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佩尔优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15887262号“佩尔优”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河北佩尔优智慧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将“佩尔优”作为企业字号使用,并停止在被告河北佩尔优智慧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官方网站(网址为http://www.hbpey.org)中使用原告佩尔优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完成的项目进行宣传的行为;

http://www.hbpey.org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河北佩尔优智慧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其本案涉及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在被告河北佩尔优智慧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官方网站(网址为http://www.hbpey.org)、微信公众号(微信号×××)首页连续四十八小时刊登声明,为原告佩尔优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根据原告佩尔优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在相关媒体公布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河北佩尔优智慧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四、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河北佩尔优智慧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佩尔优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000元;

五、驳回原告佩尔优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河北佩尔优智慧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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