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92民初8490号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经发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609789750T。
法定代表人:翁荣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昭君,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北区华茂食品便利店,经营场所重庆市江**盘溪三支路**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5MA5UDHA12N。
经营者:邓世华,男,1955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盘溪三支路****1-11,公民身份号码5130011955********。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四川开山(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与被告江北区华茂食品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