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京73民初1549号原告:美克国际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流湖南路**。
法定代表人:寇卫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顿明月,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郎朗,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百川时代(北京)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古艳丹,百川时代(北京)贸易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北京百川联合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康居******楼****/div>法定代表人:周晓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乐,北京百川联合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职员。
原告美克国际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百川时代(北京)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北京百川联合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美克国际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美克国际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美克国际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百川时代(北京)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北京百川联合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九千五百五十六元,减半收取四千七百七十八元,由原告美克国际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