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73民初3328号原告:深圳圣格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法定代表人:陈昌银,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金,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皆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刘建刚,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景山,广东宪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圣格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皆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专利号为ZL0213××××.0、名称为“无噪音电控锁”]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0日立案。
2019年8月15日,深圳圣格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深圳圣格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对中山市皆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圣格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935元,减半收取6967.5元,由深圳圣格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