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知民初494号原告:张家口煜达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怀来县沙城镇府前东街南侧鸿翔大厦****408-3。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J。
法定代表人:赵新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郝晓红,石家庄国为知识产权事务所专利代理师。
被告:海门市星达石墨制品厂,住所地海门市包场镇城河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3Q。
法定代表人:赵伟。
原告张家口煜达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海门市星达石墨制品厂专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原告张家口煜达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万元。
2019年8月12日,原告因管辖权转移,提交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家口煜达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口煜达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由原告张家口煜达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