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11民初23692号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堤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65。
法定代表人:康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涛、彭紫玲,广东集之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居美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夏荷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XC。
法定代表人:王泽桂。
被告:广州贝格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夏荷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24。
法定代表人:王泽桂。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居美日用品有限公司、广州贝格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7日立案。
本院立案后于2019年6月27日向原告发出《诉讼费预缴通知单》,通知原告在七天内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4500元,原告未在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上述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未依期限预交诉讼费用,依法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