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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景平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冀0481刑初319号
案件名称王景平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武安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景平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冀0481刑初319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景平,男,195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户籍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

2018年12月11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武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武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3月11日被武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0日被武安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7月17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武安市看守所。

辩护人杨丽红,河北赵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武安市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刑诉(2019)2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景平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武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晓华、李亚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景平及辩护人杨丽红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武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8月以来,被告人王景平(邯郸市晨腾贸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多批次向河北华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销售华德牌液压件215件,南方牌立式多级泵4台,力士乐牌溢流阀4台,经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华德液压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博世力士乐液压及自动化有限公司鉴定,上述三种产品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经查,以上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销售总金额为127657元。

被告人王景平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对当庭出示的证据均无异议。

被告人王景平的辩护人主要提出,1、被告人王景平主观上对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是不明知的;

2、三份鉴定报告系厂家做出,不具有法律效力。

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以来,被告人王景平(邯郸市晨腾贸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多批次向河北华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销售华德牌液压件215件,南方牌立式多级泵4台,力士乐牌溢流阀4台,经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华德液压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博世力士乐液压及自动化有限公司鉴定,上述三种产品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经查,以上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销售总金额为127657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 1、证人杜某证言,我来报案,邯郸市晨腾贸易有限公司向我公司供应的部分产品存在假冒的情况。

2018年10月份,邯郸市晨腾贸易有限公司向我公司三分厂供应的德国进口的力士乐牌先导式溢流阀在我厂内进行例行检查的时候发现其从签订合同到货物进厂的时间较短,从时间上判断应该不是进口的,随后我公司与力士乐公司中国总代理取得了联系,经与总代理确认,邯郸市晨腾贸易有限公司向我公司供应的力士乐牌先导式溢流阀上的产品型号和产品序列均与力士乐公司不符,为假冒产品,随即我公司对该公司向我公司供应的其他产品进行了检查发现还有另外一些产品也是假冒产品。

向我公司供应南方泵业的立式多级离心泵、日本油研牌的叶片泵、力士乐牌先导式溢流阀以上产品经我公司与生产厂家联系均为假冒产品。

好多产品使用完都被替换了,现在没有实物。

2、证人徐某证言,我是2016年左右到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亿能泵业工作的,主要负责销售业务,亿能泵业有自己的工厂,主要生产水泵,亿能泵业生产出来的水泵有成品也有半成品,有自己的商标,但是有时根据客户的需求生产的成品也可以不带商标出售,我们亿能泵业和邯郸市晨腾贸易有限公司有过买卖水泵,发过四台多级泵。

我们亿能泵业卖给邯郸的这四台多级泵是熊锋中联系的我,给我说明需要什么型号的泵,谈好价钱后熊锋中打款给我们公司,给我们邯郸的收货地址,我们就发货了。

我们公司卖给邯郸晨腾贸易有限公司的四台多级泵是成品水泵。

熊锋中当时联系我们说,需要我们亿能的多级泵并且要求我们打上南方泵业的商标,但是我们没有给他打南方泵业的商标。

南方泵业的设备和我们亿能泵业的设备市场价格不相同,南方泵业的设备比我们的设备要贵,熊锋中要我发货的这四台多级泵型号和南方泵业的型号大体外表一样,但是南方的泵后面带有标号字母。

这四台多级泵没有自己的商标。

3、河北华丰维尔京煤化电力工业有限公司与邯郸市晨腾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供货明细表、合同清单;

4、邯郸市晨腾贸易有限公司登记基本情况表;

5、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浙江增值税专用发票两张、江苏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河北增值税专用发票8470元;

6、河北华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证实河北华丰维尔京煤化电力工业有限公司是河北华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全资公司;

7、河北华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谅解书,证实王景平已对该公司进行了赔偿,并谅解了王景平的犯罪行为;

8、武安市公安局案件指定管辖审批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9、2018年12月5日北京华德液压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鉴定报告及假冒华德商品的照片,证实鉴定的67件商品全部为假冒华德产品;

10、北京华德液压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北京华德液压工业集团有限公司部分产品价格明细表,证实相关产品的价格情况;

11、上海博世力士乐液压及自动化有限公司鉴定报告,证实鉴定的4台溢流阀为假冒力士乐产品;

12、上海博世力士乐液压及自动化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价格证明,证实溢流阀的价格情况;

13、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水泵鉴定报告,证实鉴定的4台水泵为假冒伪劣产品,及该公司水泵单价情况;

14、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商标注册证、变更登记情况;

15、河北华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邯郸市晨腾贸易有限公司协议书、授权委托书;

16、苏州贝斯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邯郸晨腾贸易有限公司的工矿产品销售合同;

17、武安市公安局刑警四中队出具的情况说明及照片;

18、被告人王景平供述,我的晨腾贸易有限公司向武安市华丰公司上了一批机动设备,这些设备是假冒的,设备一种是华德电磁阀之类的液压件,还有一种是南方泵业的立式多级泵和一种力士乐牌的溢流阀。

我们公司从去年年初到现在一直向华丰公司供应着华德液压件,中间没有间断过,大部分都是电磁阀之类的液压件。

是从天津天利液压公司采购的,不是正规厂商。

合同中华丰要求的是华德牌液压件。

我从网上看到天津经营的华德液压件比较便宜,对方说是华德正规经销商,没有向我出示相关资质。

我工作大意了,这个液压件价值小我就没有看对方的资质。

我们从天津公司采购华德液压件双方之间没有购货合同。

每次都是先付款,我微信转账给对方,我的微信号是×××,电话是:136××××7429。

我就从天津这一家公司采购过华德液压件,价位记不清了,有二百多的,也有三百多的。

我公司向华丰公司供应力士乐一次性供应了4台两种型号,每种型号各2台,是今年5月份和华丰签订的购货合同。

是从江苏省苏州贝斯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采购的,不是力士乐正规的经销商,跟华丰的供贷合同上明确要求是力士乐溢流阀,但我自己从网上找的,我从网上看到江苏经营的力士乐溢流阀比较便宜,同一种力士乐型号我在网上看到江苏常州一家公司卖4000元左右,而江苏苏州卖1600元左右,所以就选了苏州便宜的这家公司,我自己心里清楚,苏州这卖的力士乐不是真的,是个高仿的 我公司向华丰公司去年年底供应了一台南方立式多级泵设备,今年三四月份供应过两次,每次供应两台,总共给华丰公司供应过五台。

我们公司供应给华丰公司的南方泵业设备是从上海滔浪泵业购买的,不是南方泵业正规的厂商。

当时与华丰公司签订合同的时候华丰要求的就是南方泵业牌设备。

上海这家公司是两三年前我从网上找的,这就是一个泵业的制造商,制造出来的泵就叫滔浪牌,我从上海滔浪购买的立式多级泵每台43**元,也是货到付款,我再通过银行转账给滔浪泵业,具体银行账号我记不清楚了。

另有被告人王景平户籍证明、证人徐某辨认熊锋中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景平违反商标管理法规,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予以销售,销售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王景平的辩护人主要提出,被告人王景平主观上对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是不明知的意见,经查,卷宗证据能够证实被告人王景平明知河北华丰维尔京煤化电力工业有限公司购买的设备是指定的品牌和型号,仍有意采取不正当进货渠道购买价格低廉商品,且购买的商品价格远远低于已知的正品价格,足以认定其明知的主观故意,故对该意见不予采纳;

提出三份鉴定报告系厂家做出,不具有法律效力,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鉴定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真伪问题的批复》、《关于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及标识鉴定有关问题的批复》等规定,商标注册人对假冒注册商标商品进行鉴定符合规定,故对该意见不予采信。

被告人王景平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且积极赔偿河北华丰维尔京煤化电力工业有限公司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从轻处罚。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景平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孙道庆 人民陪审员  王 勇 人民陪审员  白晓明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白维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减免】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七条【自首、坦白】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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