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吉02知民初26号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住所地英国伦敦市。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EDDIEWAIMANCHOI),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芳燕,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蒲宇婷,女,1997年1月11日出生,满族,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蒲实(系蒲宇婷之父),男,197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与被告蒲宇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立案。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已经达成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