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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云禾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07民初4472号
案件名称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云禾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深圳市云禾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307民初4472号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创业路**。

法定代表人:杨元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岽晓,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恬,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云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南约社区水背龙路******。

法定代表人:王水牛。

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云禾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请本院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销售带有商标的侵权产品,并立即删除“阿里1688”网站上涉案网店页面中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信息;

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80000元;

3.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恬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一、原告主张保护的商标:第3462586号注册商标。

二、商标是否在有效期限内:均在有效期限内。

三、注册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9类,包括计算机外围设备等。

四、原告与上述注册商标的关系:商标注册人。

五、被告的具体侵权行为:根据(2018)浙杭钱证内字第13043号公证书记载,被告在其经营的1688“深圳市云禾科技有限公司”网店内,销售了侵害原告第3462586号注册商标的电源适配器。

六、被控侵权标识是否有合法来源:无。

七、原告的经济损失有无具体证据证实:无直接证据。

八、原告的合理费用有无具体证据证实:公证费发票1000元。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无。

判决结果本院认为,被告深圳市云禾科技有限公司未经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的许可,销售侵害了原告第3462586号注册商标的商品,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案件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云禾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第346258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删除涉案网站中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相关信息;

二、被告深圳市云禾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30000元;

三、驳回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0元(原告已缴纳),由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500元,被告深圳市云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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