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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江集佳水晶玻璃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管理(专利)二审行政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最高法知行终227号
案件名称浦江集佳水晶玻璃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管理(专利)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行政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浦江集佳水晶玻璃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

案由

案由专利行政管理(专利)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知行终22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浦江集佳水晶玻璃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浦江县仙华街道。

法定代表人:卢立新,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尹海霞,该局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王婧,该局审查员。

上诉人浦江集佳水晶玻璃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9月18日作出的(2018)京73行初1058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浦江集佳水晶玻璃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1日以放弃诉讼权利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浦江集佳水晶玻璃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浦江集佳水晶玻璃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浦江集佳水晶玻璃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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