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6知民初41号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2层A单元。
法定代表人:韩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利蕊,北京市炜衡(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绩,北京市炜衡(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波,男,生于1967年2月25日,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余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诉讼费减、免、缓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