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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吉林市昌邑区幸福时光量贩歌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吉02知民初14号
案件名称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吉林市昌邑区幸福时光量贩歌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市昌邑区幸福时光量贩歌厅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吉02知民初14号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旭,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民,黑龙江玉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市昌邑区幸福时光量贩歌厅,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经营者:邓玉斌,男,汉族,1975年10月23日生,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延年,吉林延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冠男,吉林延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唱公司”)与被告吉林市昌邑区幸福时光量贩歌厅(以下简称“幸福时光歌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好唱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民,被告幸福时光歌厅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延年、赵冠男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好唱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幸福时光歌厅立即停止侵犯好唱公司第xxx号“纯K”、第xxx号“纯k”、第xxx号“纯Kparty”商标权的行为,立即销毁和清除相关侵权标识及装潢与店招,停止宣传行为(包括在网页及公众号中的使用,并删除之前已存在的侵权文字、图片等内容);

二、判令幸福时光歌厅赔偿好唱公司经济损失及因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30万元;

三、判令幸福时光歌厅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一、好唱公司拥有第xxx号、第xxx号、第xxx号商标的商标专用权。

第xxx号商标,好唱公司于2012年11月12日申请注册,于2014年4月14日核准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为2014年4月14日至2024年4月13日,核定使用在第41类:安排和组织音乐会,电影制作,电视文娱节目,作曲,文娱活动,俱乐部活动(娱乐或教育),提供卡拉OK服务,安排和组织音乐会等服务上;

第xxx号商标由好唱公司于2012年11月12日申请,2014年4月14日注册,有效期限自2014年4月14日至2024年4月13日,商标核定使用在41类:文娱活动;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提供卡拉OK服务;安排和组织音乐会等服务上。

第xxx号商标,好唱公司于2012年11月12日申请注册,于2015年7月21日核准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为2015年07月21日至2025年07月20日,核定使用在第41类:节目制作,教育,安排和组织音乐会,电影制作,电视文娱节目,作曲,文娱活动,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电影剧本编写,提供卡拉OK服务等上。

上述商标目前合法有效,并已形成了巨大的品牌价值和商业利益。

二、好唱公司及其所拥有的上述商标拥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纯K”是由拥有三十多年KTV经验的台湾精英团队倾心打造,由好唱公司汇聚中国大陆及港澳台多家实力企业连续多年投入大量资金精心开发、经营的全新概念KTV品牌。

“纯K”品牌从设备到装修、饮食、酒水品质以及服务,每个细节都系行业的最高标准,坚持追求尽善尽美的卓越服务,提供高品质娱乐享受,拥有了良好的客户口碑及众多消费人群,相继在深圳、东莞、上海、杭州、北京、成都、武汉、长沙等全国各地开设门店数十家,为广大消费者所熟知,已成为卡拉OK服务行业中极具影响力和知名度的高端品牌。

三、幸福时光歌厅擅自在相同服务领域使用好唱公司商标,侵犯了好唱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经调查,幸福时光歌厅经营的“幸福时光纯KPARTY”店位于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解放东路安宁小区P号楼13号网点,经营的店地理位置优越,人流量大,主要提供卡拉OK服务,其与好唱公司上述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类别相同。

幸福时光歌厅未经许可,擅自在其提供卡拉OK服务的经营门店的店招、室内装潢、营业用品、广告宣传等处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以及在大众点评、美团网等网站及公众号的宣传内容中使用“纯K”文字及服务标识,侵犯了好唱公司上述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

四、好唱公司的损失及合理支出,应由幸福时光歌厅承担。

基于上述商标的知名度,好唱公司所经营的店在同类市场占有较高的份额。

幸福时光歌厅在经营活动及广告宣传中突出使用“纯K”标识,极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为其与好唱公司存在许可使用、关联企业等特定联系。

该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非法攀附和利用“纯K”商誉,以不正当的手段谋取高额利润,且幸福时光歌厅从2016年注册成立至今,侵权时间长,主观恶意明显,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同时好唱公司为维权产生了相应公证费、律师费、交通费等合理支出,上述损失及支出理应由幸福时光歌厅承担。

故诉至法院,望判如诉请! 幸福时光歌厅辩称,第一,幸福时光歌厅不构成侵权。

幸福时光歌厅经营的音乐广场,主要是以幸福时光对外进行宣传,并非是以“纯K”或“纯Kparty”来吸引消费者,因此也没有对消费者进行误导,所以不存在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第二,退一步讲,即使存在着相同或者近似,幸福时光歌厅并非是主观恶意地使用,也没有获得巨额经济利益。

对于好唱公司提出的30万元经济损失的赔偿请求不应支持。

如果法院认为幸福时光歌厅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幸福时光歌厅同意支付好唱公司实际支出的合理费用。

第三,据了解,好唱公司提起的包括本案在内的系列案件,在吉林省的其他地区,包括延边地区均不予认定该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即便构成商标侵权,法院也做出了不予支持赔偿其经济损失的判决结果。

第四,当前吉林市的经济形势,音乐广场和会所的生意非常不景气,如果法院认定幸福时光歌厅的行为构成侵权,作出巨额的经济赔偿,将导致幸福时光歌厅所经营的营业场所倒闭,不利于吉林市经济的发展和文化娱乐事业的开展。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广州市苏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14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第xxx号“纯K”商标,注册有效期限至2024年4月13日;

核定服务项目第41类:安排和组织音乐会,文娱活动,电视文娱节目,提供卡拉OK服务,节目制作(截止)。

2015年12月13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第xxx号注册商标转让,受让人名称为珠海横琴新区合众联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众联盟公司”)。

2017年5月10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第xx号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由合众联盟公司变更为原告好唱公司。

广州市苏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14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第xxx号“纯k”字商标,注册有效期限至2024年4月13日;

核定服务项目第41类:文娱活动,提供卡拉OK服务,安排和组织音乐会(截止)。

2015年12月13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第11727497号注册商标转让,受让人名称为合众联盟公司。

2017年5月10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第xxx号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由合众联盟公司变更为好唱公司。

广州市苏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1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第xxx号“纯Kparty”商标,注册有效期限至2025年7月20日;

核定服务项目第41类:安排和组织音乐会,文娱活动,电视文娱节目,提供卡拉OK服务,节目制作(截止)。

2015年12月13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第xxx号注册商标转让,受让人名称为合众联盟公司。

2017年5月10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第xxx号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由合众联盟公司变更为原告好唱公司。

经公证,幸福时光歌厅在其牌匾、宣传牌、包厢装潢、订包卡上多处位置使用“纯K”、“纯Kparty”标识。

另查明:幸福时光歌厅于2016年11月3日注册成立,经营范围为歌厅娱乐服务,经营地址为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解放东路安宁小区**楼**网点。

再查明:幸福时光歌厅自述,其店面经营规模为560平方米,内设15个包房。

好唱公司在庭审中自述,其主张赔偿的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总额为30万元,无法分开。

本院认为,好唱公司依法获得第xx号、xx号、xx号注册商标,上述商标均在有效保护期内,其在核定的服务项目上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幸福时光歌厅的经营范围包括歌厅,且在其牌匾、宣传牌、包厢装潢、订包卡上多处位置使用的“纯K”、“纯Kparty”标识,与案涉商标相同或相似,幸福时光歌厅的行为属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好唱公司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立即销毁和清除相关侵权标识及装潢与店招,停止宣传,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其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七条规定,商标法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由于本案中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均不能确定,且好唱公司在庭审中自述,其主张赔偿的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无法分开,故本院综合考量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幸福时光歌厅经营时间、地点、规模、侵权行为的性质、范围、情节及好唱公司维权合理开支等因素,将赔偿数额酌定为4万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吉林市昌邑区幸福时光量贩歌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第xx号、第xx号、第xx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立即销毁和清除相关侵权标识及装潢与店招,停止宣传行为;

二、吉林市昌邑区幸福时光量贩歌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计4万元;

三、驳回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吉林市昌邑区幸福时光量贩歌厅负担800元,由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自行负担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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