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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三原色服装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06民初3734号之一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三原色服装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三原色服装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3734号之一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注册办事处地址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登记证号码62336645-000-11-17-8。

法定代表人郑波。

委托代理人肖美玲,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三原色服装厂,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西田社区西田第三工业区F栋2楼2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D7T。

经营者张明刚。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

委托代理人林敬,广东商达(福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与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8月8日变更诉讼请求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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