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3734号之一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注册办事处地址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登记证号码62336645-000-11-17-8。
法定代表人郑波。
委托代理人肖美玲,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三原色服装厂,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西田社区西田第三工业区F栋2楼2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D7T。
经营者张明刚。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
委托代理人林敬,广东商达(福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与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8月8日变更诉讼请求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