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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士龙与漯河市源汇区建群小吃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豫11知民初17号
案件名称郭士龙与漯河市源汇区建群小吃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郭士龙;漯河市源汇区建群小吃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1知民初17号原告:郭士龙,男,1983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洋、陈娟娟,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漯河市源汇区建群小吃店,住所地:漯河市源汇区五一路路西。

经营者:索建群。

原告郭士龙因与被告漯河市源汇区漯河市源汇区建群小吃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立案。

原告郭士龙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士龙因诉讼请求的目的已经实现,撤回起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士龙撤诉。

案件受理费640元,减半收取320元,由原告郭士龙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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