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13民初343号 原告:南京世图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泰淮区金粟庵路15号。
法定代表人:周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烨,江苏中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迁市洋河镇天河酒厂,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洋河新区洋河镇徐淮路3号。
投资人:沈茂军,男,1963年7月14日出生,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原告南京世图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图酒业)诉被告宿迁市洋河镇天河酒厂(以下简称天河酒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世图酒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烨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天河酒厂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世图酒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删除其在网站上全部侵权产品的链接,并销毁全部库存的侵权产品。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3.8万元,并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世图酒业的法定代表人周振系第17399926号“生态荷花”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该商标的核定使用范围是第33类商品酒,注册商标专用期限为2017年4月21日至2027年4月20日。
2018年7月8日,周振与世图酒业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授权世图酒业使用第17399926号“生态荷花”注册商标,许可期限为五年(2018年7月8日至2023年7月7日),同时授权世图酒业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侵犯“生态荷花”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
世图酒业成立以来,一直专注于白酒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工作,其推出的“生态荷花系列酒”已经在国内多省设立了代理商,在白酒市场取得了不俗的业绩,深受消费者的欢迎。
同时,市场上也出现了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世图酒业为维护自身利益及消费者权益,投入了大量精力维权。
2019年1月17日,世图酒业的委托代理人张烨在公证处人员的见证下,从被告在淘宝网上开设的“洋河镇天河酒厂”以98元的价格购买了标有“生态荷花”文字标识的白酒一箱。
被告以营利为目的销售侵犯标有“生态荷花”的白酒,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损害了原告的经济利益。
天河酒厂未发表答辩意见。
原告世图酒业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在诉讼中提供如下证据: 1、第17399926号商标注册证,证明第17399926号注册商标“生态荷花”所有权人及商标有效期限和核定使用的范围。
2、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及授权书,证明世图酒业经周振授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犯“生态荷花”商标的行为提起本案诉讼。
3、(2019)宁秦证经内字第408号公证书及侵权实物,证明被告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
4、世图酒业与代理商签订的“生态荷花”酒代理合同三份,以及原告参加糖酒会的宣传图册,证明“生态荷花”商标及白酒经多家经销商销售,并参加糖酒会,在白酒行业有一定的知名度。
5、公证费发票及律师费发票,证明原告进行维权支出了1000元公证费、5000元律师费。
被告未发表质证意见。
本院认证意见:被告未到庭发表质证意见,视为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
本院经审查,对上述证据依法予以确认,但被告销售涉案白酒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以及原告主张的合理维权费用是否合理,本院将根据法律的规定及本案案情综合作出认定。
被告天河酒厂在诉讼中没有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 周振于2015年7月1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申请注册“生态荷花”,申请种类为第33类,具体包括:果酒(含酒精),白兰地,葡萄酒,威士忌,米酒,清酒,黄酒,含水果酒精饮料,烧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
后该商标注册成功,专用权期限为2017年4月21日至2027年4月20日。
2018年7月8日,周振与世图酒业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授权世图酒业使用第17399926号“生态荷花”注册商标,许可期限为五年(2018年7月8日至2023年7月7日),同时授权世图酒业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侵犯“生态荷花”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
世图酒业成立于2015年5月13日,注册资本50万元,法定代表人周振,其经营范围为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批发与零售;
服装、鞋帽、酒店设备、日用百货、文体用品、办公用品、家用电器、家具销售。
世图酒业对“生态荷花”系列白酒进行了一定的推广。
天河酒厂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10月31日,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经营范围为其他酒(配制酒)生产;
预包装食品批发与零售。
2019年1月17日,世图酒业的委托代理人张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公证处(以下简称秦淮公证处)公证人员的见证下,从被告在淘宝网上开设的“洋河镇天河酒厂”以98元的价格购买了标有“生态荷花”文字标识的白酒一箱。
2019年1月19日,公证处公证员收到标注为中通快递,运单号为75124996628496的物流包裹一件。
2019年1月22日,公证人员使用自备的手机对包裹的外观及包裹内的物品进行拍照,后公证员封某,4购物品并在外包装上粘贴加盖公证处印章的封条,张烨与公证员分别签名确认。
公证人员再次对封存后的包裹进行拍照,封装好之后的物品交由张烨保管。
经当庭拆封,共有白酒一箱,在白酒的包装箱、包装盒及酒瓶的证明中间位置亦印制了“生态荷花”字样。
本案争议焦点是:涉案白酒是否侵犯世图酒业的“生态荷花”商标。
如构成侵权,被告应如何承担侵权责任,赔偿数额应如何确定。
本院认为:周振许可世图酒业使用其注册的“生态荷花”商标,并授权其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周振进行商标侵权维权,故世图酒业有权以自己名义对侵犯“生态荷花”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出诉讼并要求被控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第(三)项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构成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本案中,原告享有的注册商标为横排“生态荷花”文字商标,涉案白酒在酒盒、酒瓶的显著位置均印制了“生态荷花”字样,虽然涉案白酒竖排错行使用了“生态荷花”文字,但由于所使用文字与原告享有的注册商标相同,也无其他含义,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涉案产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为涉案产品与世图酒业的“生态荷花”白酒有特定的联系,误认为该白酒系世图酒业的产品或世图酒业授权生产的产品,故应认定涉案白酒侵犯了“生态荷花”商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实施商标侵权行为的,应当停止商标侵权,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中,被告销售了涉案侵权白酒,但其并未举证证明其对销售的白酒进行了必要的审查,亦未举证该白酒的合法来源,世图酒业要求被告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此外,被告还应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赔偿的数额,由于被告因商标侵权行为所获利益以及世图酒业因侵权所遭受损失均难以确定,世图酒业主张由法院依法酌定赔偿数额,符合《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结合“生态荷花”商标的知名度、显著性、被告的侵权情节、性质、世图酒业维权所需合理费用等因素,本院确定天河酒厂赔偿世图酒业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6000元。
综上,世图酒业诉请天河酒厂立即停止侵犯“生态荷花”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宿迁市洋河镇天河酒厂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南京世图酒业有限公司第17399926号“生态荷花”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删除其在网站上全部侵权产品的链接,并销毁全部库存;
二、被告宿迁市洋河镇天河酒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南京世图酒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维权费用)人民币6000元。
三、驳回原告南京世图酒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0元,由原告南京世图酒业有限公司负担550元,由被告宿迁市洋河镇天河酒厂负担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及账号: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山西路支行,10-113301040002475。
审 判 长 徐 宁 人民陪审员 陈 岩 人民陪审员 周玉华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张立东 书 记 员 刘 娜 附:涉案侵权白酒 附件: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
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第六十四条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
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