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知民初106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一层、三层、E栋厂房一至四层。
法定代表人:卢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美荣,四川积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油市中坝天美通讯经营部,经营场所四川省江油市涪江路中段152号。
经营者:王平,男,汉族,1976年3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江油市。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江油市中坝天美通讯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江油市中坝天美通讯经营部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