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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赞阳、丁向阳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川1502刑初220号
案件名称丁赞阳、丁向阳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丁赞阳;丁向阳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川1502刑初220号 公诉机关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丁赞阳,男,1972年11月11日出生于河南省夏邑县,汉族,高中文化, 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夏邑县,现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因本案,于2018年1月1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被释放。

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7月1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宜宾市看守所。

辩护人周婧,四川舟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丁向阳,男,1971年6月24日出生于河南省夏邑县,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夏邑县,现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6月23日,被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因本案,于2018年1月1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被释放。

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7月1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宜宾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家伟,四川舟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以翠检诉刑诉(2019)2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赞阳犯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告人丁向阳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欧阳卓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赞阳及其辩护人周婧、被告人丁向阳及其辩护人王家伟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被告人丁赞阳自2017年以来,在朱某(另案处理)、黄仕国(另案处理〉、江某、康某等处多次购买假冒五粮液、茅台、国窖1573和青花郎等名优白酒销售;

同时还购买五粮液包材,在成都市武侯区出租房生产假冒普通五粮液酒共计60件(每件6瓶)予以销售,其销售情况如下: (1)2017年,被告人丁赞阳明知是假冒五粮液酒将自己生产和在朱某处购买的假冒五粮液酒,以每件2400元价格多次销售给彭某177件、销售金额184800元。

(2)2018年1月,被告人丁赞阳明知是假冒五粮液酒和茅台酒予以销售,其中销售给尹伟假冒五粮液酒4件,每件2400元;

假冒茅台酒4件,每件3300元;

假冒国窖1573酒4件,每件1700元;

假冒青花郎酒2件,每件1700元,销售金额33000元。

(3)2017年8月,被告人丁赞阳明知是假冒五粮液酒 销售给田某四件,每件2400元,销售金额9600元。

(4)2018年1月,被告人丁赞阳明知是假冒五粮液酒和茅台酒而予以销售。

其中销售假冒五粮液酒给齐某8件,每件2400元;

假冒茅台酒24件,每件3300元;

假冒国窖1573酒20件,每件1700元;假冒青花郎酒10件,每件1700元,销售金额149400元。

(5)2017年10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丁赞阳明知是假冒五粮液和青花郎酒而予以销售。

销售假冒五粮液酒给刘大宣4件,每件2400元,假冒青花郎酒4件,每件1700元,销售金额16400元。

(6)2017年下半年以来,被告人丁赞阳明知是假冒五粮液和茅台酒而予以销售。

销售假冒五粮液酒给田大涛60件,每件2100元;

销售假冒茅台酒30件,每件2700元,销售金额207000元。

(7)2017年11月以来,被告人丁赞阳明知是假冒五粮液酒和茅台酒而予以销售。

销售假冒五粮液酒给彭某24件,每件2400元,销售假冒茅台酒2件、每件2600元,销售金额14800元。

(8)2018年1月,被告人丁赞阳明知是假冒茅台酒销售给彭某34件,每件2500元,销售金额10000元。

被告人丁赞阳销售以上假冒名酒金额共计625000元,其中明知是假冒五粮液、茅台、青花郎、国窖1573名酒而予以销售的金额为50余万元,自己生产并销售假冒五粮液名酒金额10万余元。

2018年1月18日,公安民警在成都市武侯区出租房抓获被告人丁赞阳并查获假冒五粮液165瓶、五粮液1618酒35瓶、茅台酒115瓶,15年茅台酒10瓶,未销售金额12万余元。

被告人丁赞阳被抓获后,主动赔偿被侵权企业部分经济损失。

二、2017年下半年,被告人丁向阳多次在朱某(另案处理)处购买五粮液包材,生产假冒五粮液酒销售,同时在黄仕国处购买假冒茅台酒销售。

2017年10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丁向阳在成都市武侯区出租房生产假冒普通五粮液酒(每件6瓶)和假冒五粮液1618酒(每件6瓶)。

两次以每件3400元价格卖给孙某共8件假冒五粮液,非法经营数额19200元;

2018年1月28日,公安民警在其出租房查获假冒普通五粮液120瓶(每件6瓶)、假冒五粮液1618酒14瓶,非法经营数额53600元,两项共计额72800元。

2018年1月28日,公安民警在丁向阳出租房还查获生产工具1套、拨盖器一个、普通茅台55瓶(500ml)、茅台2瓶(1000ml)、15年茅台包装盒5盒。

上述事实,供述机关当庭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材料,据以指控被告人丁赞阳、丁向阳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丁赞阳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予以销售,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丁赞阳一人犯数罪、依法数罪并罚;

被告人丁向阳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罪,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

被告人丁赞阳、丁向阳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丁赞阳及其辩护人对起诉指控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其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丁赞阳系初犯,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在庭审中认证、悔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2.案发后,被告人丁赞阳赔偿了受害人经济损失,可以从轻处罚;

3.被告人丁赞阳虽犯数罪,但都是出于一个犯罪目的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存在手段和目的上的牵连关系,属于牵连犯,应当择一重罪处罚。

被告人丁向阳及其辩护人对起诉指控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其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丁向阳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在庭审中认罪、悔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2.案发后,被告人丁向阳赔偿了受害人经济损失,可以从轻处罚;

3.被告人丁向阳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建议对其适用拘役并处罚金或者单处罚金。

经审理查明,一、被告人丁赞阳自2017年以来,在朱某(另案处理)、黄仕国(另案处理)、江某、康某等处多次购买假冒五粮液、茅台、国窖1573和青花郎等名优白酒销售;

同时还购买五粮液包材,在成都市武侯区出租房生产假冒普通五粮液酒共计60件(每件6瓶)予以销售,其销售情况如下: (1)2017年,被告人丁赞阳将自己生产的假冒五粮液酒和在朱某处购买的假冒五粮液酒,以每件2400元的价格多次销售给彭某177件,销售金额184800元。

(2)2017年8月,被告人丁赞阳明知是假冒的五粮液酒销售给田某四件,每件2400元,销售金额9600元。

(3)2017年下半年,被告人丁赞阳明知是假冒的五粮液和茅台酒而予以销售。

销售假冒五粮液酒给田大涛60件,每件2100元;

销售假冒茅台酒30件,每件2700元,销售金额207000元。

(4)2017年10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丁赞阳明知是假冒五粮液和青花郎酒而予以销售。

销售假冒五粮液酒给刘大宣4件,每件2400元;

假冒青花郎酒4件,每件1700元,销售金额16400元。

(5)2017年11月以来,被告人丁赞阳明知是假冒五粮液酒和茅台酒而予以销售。

销售假冒五粮液酒给彭某24件,每件2400元,销售假冒茅台酒2件、每件2600元,销售金额14800元。

(6)2018年1月,被告人丁赞阳明知是假冒五粮液酒和茅台酒予以销售,其中销售给尹伟假冒五粮液酒4件,每件2400元;

假冒茅台酒4件,每件3300元;

假冒国窖1573酒4件,每件1700元;

假冒青花郎酒2件,每件1700元,销售金额33000元。

(7)2018年1月,被告人丁赞阳明知是假冒五粮液酒和茅台酒予以销售。

其中销售假冒五粮液酒给齐某8件,每件2400元;

假冒茅台酒24件,每件3300元;

假冒国窖1573酒20件,每件1700元;假冒青花郎酒10件,每件1700元,销售金额149400元。

(8)2018年1月,被告人丁赞阳明知是假冒茅台酒销售给彭某34件,每件2500元,销售金额10000元。

被告人丁赞阳销售以上假冒名酒金额共计625000元,其中明知是假冒五粮液、茅台、青花郎、国窖1573酒而予以销售的金额为50余万元,自己生产并销售假冒五粮液酒金额10万余元。

2018年1月18日,公安民警在成都市武侯区出租房抓获被告人丁赞阳并查获假冒普通五粮液165瓶、五粮液1618酒35瓶、茅台酒115瓶,15年茅台酒10瓶,茅台王子酒42瓶,未销售金额14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丁赞阳与丁向阳共同赔偿了宜宾五粮液酒类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40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丁赞阳归案后如实供述其作案事实,其因本案被羁押23天。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证实案件的来源及二被告人的归案经过。

2.证人证言 (1)彭某1的证言,证实我使用过×××、159××××3798、151××××7753这三个手机号码。

青岛开的卖酒的店子大概是2017年8、9月的时候开始经营的,这个店子是以我妻子张彦奇的名字注册的。

经营店子前一年我都在做烟酒回收。

烟酒回收生意没有和我父亲彭某5一起,都是我自己在做。

在被台东派出所抓获的时候我才知道我收到假酒。

2017年的时候在河南商丘我一个朋友苗宁(河南省夏邑县人)结婚,当时在饭桌上聊天的时候,就谈起酒的事情,苗宁的一个朋友就告诉我他有一个朋友是做酒生意的,我就要了联系方式,后来,那个人联系到我,说跟我谈谈酒的事情,跟那人聊了以后我才知道他也是河南夏邑县的,他年龄比我父亲还大,我叫他老伯,后来我就从他手里收了五粮液的酒,具体买了多少件我记不清了,他给我发货是通过成都的机场航空给我发过来,发了可能有2、3次。

我是在青岛的流亭机场取的货。

货到了后机场通过电话联系我159××××3798。

电话号码是发货人留给机场的。

他除了五粮液没发过其他的了。

酒没谈价格。

后来第一次收到货以后,我发现这个酒是碎的,就想黑他的酒,就没给钱。

我不清楚为什么我的手机上会有卖酒给我的那人的老婆的卡号和姓名。

派出所抓住我的时候告诉我他姓丁。

他除了用机场航空给我发货。

没有用其他方式给我发货了。

他给我发了3次,第一次发了7件,后面的两次也差不多。

成都除了姓丁的给我发酒外就没有其他人发了。

店子里的五粮液都是我收来的整箱,我认为是真的,一般我收酒都不拆箱的。

向成都姓丁的买的酒我孩子满百天的时候用了4、5十瓶,送我亲戚朋友3、4十瓶,还有前段时间我姐彭飘飘结婚用了20瓶左右。

我记得的只有这些。

姓丁的有没有卖酒给我父亲彭某5我不晓得,我平时没有怎么跟我父亲来往。

姓丁的电话号码我不记得了,我跟他联系就用过一个电话号码,就是159××××3798这个号码。

我父亲没有用过我的号码,他的号码是151××××1222。

大概2017年的上半年,我找姓丁的买了20多件酒,我没支付过酒钱给他,以警方查的为准。

山东省青岛市长春路42号,我租来用做居住和做烟酒生意。

2015年10月的时候就开始租了,当时我和我老婆张彦奇住在那里。

2017年我门市装修的时候,我找我门市对面的一个做铝合金的朋友找广告公司做的这个牌匾。

牌匾上留的电话号码是1364694223,一直是我在用,自从2017年装修的时候带孩子去医院弄掉了就再也没用了。

136××××4223这个电话号码什么时候用具体我记不到了,我只记得是在我租房子的时候就开始用。

我没用这个号码注册过微信和支付宝。

成都除了跟姓丁的买过酒外没跟其他人买过。

我微信号是×××,只用过这一个。

焦秋生给我和我老婆发大量酒的事情我真不知道,我不认识他,也不认识焦朋朋。

我父亲和姓丁的都不认识。

平时买酒都是我联系姓丁的。

2017年4月26日姓丁的给我发送的聊天记录:20件酒加运费一共48800元,但我不知道这件事。

我跟他买酒最多的一次是7件。

谈的价格是1800左右一件,一件里面有6瓶的也有4瓶的。

五粮液的市场价700-800元一瓶。

姓丁的发给我的都是1800的。

货我都收到了,就是有碎的。

碎了的就是外壳的顶上是开的。

在他那里买的五粮液也知道是有问题的,我哥彭伟轩结婚的时候,碍于面子就用了两百多瓶,我哥在2017年5月4日青岛的海运楼办了一次,2017年5月1日在老家河南办了一次,两次分别用了多少酒,我记不清了。

我说的哥就是我大伯彭成民家的孩子。

这两百多瓶酒我都没收他们钱,因为我从小父母离婚,我大伯他们对我很好,所以没有收钱。

觉得这个酒有问题是因为这个酒很脏,我怀疑酒的外标是动过的,这些酒除了我哥结婚用,就还有碎的,碎的可能有16或者17件。

我一瓶都没有卖。

我哥婚礼上用的酒是假酒我没给他们说。

姓丁的最后一次给我发酒是好久我记不到了,我没和他见过面,也没视屏聊天过。

我们一般喊他丁大爷。

朱燕是我后妈,她和我父亲彭某5现在在一起,有个小孩叫彭哲宇。

姓丁的卖给我的五粮液,每件是2400元。

2017年上半年有一个南方的烟酒贩子到我店里面来,我把这些酒卖给了她,是以每瓶650元卖的,卖了有7件。

除了我卖的这些,剩下的就是我前面讲过的,一部分我哥彭伟轩结婚的时候用了200多瓶,我孩子达百天办酒席的时候、走亲戚和姐姐结婚的时候用了20多件,还有我扔了16或者17件,这16件、17件是损坏的。

卖给南方烟酒贩子的酒,他直接给的现金。

我付给姓丁的好多钱我记不到了。

2017年3月至2017年12月大量汇款给姓丁的具体我记不到了,我只记得有5、6万元,具体的以你们公安机关查获为准。

我付款的微信名字和微信号是:喝着茅台穷烧,微信号是:×××我跟姓丁的除了2400元一件的还有600、700元一瓶的,具体数量记不到了,里面有真酒也有假酒。

我这个微信用过两个名字,一个是“AA青岛高价回收烟酒”另外一个是“喝着茅台穷烧”。

我觉得有问题的酒包括我卖掉的7件,还有我哥彭伟轩用的200多瓶、我孩子过百天办酒席用的20多件以及我走亲戚用的20多件,还有我扔掉的17件,这些都是我觉得有问题的。

(2)潘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我和川航货运公司签订了协议,代理通过川航货运公司向外地发货。

我代理他人经过川航货运公司多次发货到青岛发的都是酒,收货人叫彭某1。

给他发了很多次。

喊我发货的是一个叫“赞哥”的人让我代理他发的。

这个“赞哥”是外省口音,哪个省的不清楚,个子不高,可能有四十多岁。

我看到就能认出来。

他找我都是发的青岛,有时是他送货来找我发,有时是他喊司机将货送过来叫我发的。

他的发货单我找过找不到,川航货运公司查得到,但那是登记的发货人姓名手机电话都是我的,发到青岛的收货人都是彭某1。

潘某辨认出喊他发货的“赞哥”,即丁赞阳。

(3)朱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丁老板居住的地址好像是在成都,电话号码在我手机里,存的名字就叫丁老板。

他找我舅子(即刘某)做假酒的地方就在成都双流区,具体哪栋我就记不清楚了。

我主要是去送五粮液的有防伪标记的包材,提供给他们做假酒的包材。

我去了1、2次。

都是用我的川A×××××五菱面包车送过去的。

我只负责卖包材给他们,没有参与制作假酒。

做假酒的有四个,一个姓康、一个姓徐,手机里存的康四哥、徐哥、丁老板和金老板。

康四哥和徐哥在我这收包材,所以晓得他们在做假酒。

通讯录里的人大多是收我包材的,买我包材的,收来做假酒的还是少。

做这个生意我没有宣传,都是我父亲以前留下的客户,只有徐哥是康四哥介绍来买我包材的。

收回来的盒子我都没有加工,收回来什么样卖出去就什么样。

刘某生产假酒的地点是我租的,通过大唐房屋中介租赁的,租期是2017年6月至2018年6月,房租交了半年3600元。

我租他的原因其实是丁老板找我购买假五粮液,我就和我舅子刘某商量,我出包材,他从事生产,将成品卖给丁老板,丁老板给刘某一件200元的工钱,除开包材钱给我100元的辛苦费,包材费是6、700元。

成品酒一共给丁老板一件是1000余元。

总共卖了他100件。

收到好多钱不很清楚,丁老板大概给了我4、5万元左右。

他有些包材是自己的。

丁老板是我之前卖包材认识的,他收来自己做假酒,后面我舅子回来以后就帮他做五粮液的成品酒。

丁老板好像叫丁赞阳,之前他都是向我收包材。

2017年国庆以后,我就介绍了刘某帮他做酒,然后我们就帮丁赞阳做了7、80件五粮液,所有的东西都是我们出,以一件1000元的价格卖给丁赞阳。

后面12月25日左右的时候,丁赞阳开了一辆车牌783的黑色现代越野车到辛家大田来找我们帮忙加工,他自己带了20多件的包材,装的金六福他也自己开钱让刘某购买,每件给我300元的生产加工费,我和刘某分,刘某拿200元,我拿100元。

丁赞阳没有向我买过包材。

康新兵把我介绍给丁赞阳的。

我和丁赞阳交易都是他到我仓库来找我,开的是一辆黑色现代越野。

丁赞阳只找我买过五粮液的假酒。

2017年10月初的时候刘某回来没多久,丁赞阳就找我做酒,我就喊刘某做假酒,然后第一次10月初就卖了10件(一件6瓶)假五粮液给丁赞阳;

第二次10月中旬丁赞阳找我做20件假五粮液,但是做出来他说要不得,然后刘某就重做,10月下旬的时候丁赞阳就从上次的20件中要了10件;

第三次,12月初,又卖给丁赞阳8件假五粮液;

第四次,12月中旬的时候,又做了15件假五粮液,但是其中3瓶丁赞阳说要不得,就卖了14件零3瓶给他;

第五次,12月25日丁赞阳自己搬了26件假五粮液的包材过来让我们做,但是后面就被公安机关抓获了。

我卖给丁老板是1000元一件。

但他后面提供包材的26件就一件给我300元的加工费和刘某分。

基本上都是现金交易。

第一次现金交易了1万元。

第二次是现金交易1万元。

第三次是现金交易8千元。

第四次是现金交易1万4千5百元。

第五次还没得到钱就被抓了。

62×××39的银行卡(户名陈某)2017年10月5日、12月16日共向我尾号678的银行卡转账82000元。

陈某是丁赞阳的老婆,我没和她做过交易。

丁赞阳除了以前笔录中说的假酒外,他2016年至我被抓前还经常找我去买包材,次数太多我记不清楚了,主要就是买五粮液的包材瓶子、盒子、箱子、一件4、500元,价格不等,买的少的时候他就开现金,多的时候就银行转账。

具体交易的价格、时间、次数我真的记不清楚了。

丁向阳是丁赞阳的哥哥,他和我没什么生意往来,他找我基本上就买点五粮液的箱子、口袋这些,就和他交易过几百块钱。

(4)田某的证言,证实我和丁赞阳是老乡,我在四川乐山开设了烟酒回收点专门回收烟酒,2017年8月份的时候,丁赞阳联系到我说他那里有一些酒,问我要不要,后我看过了这些酒后就从他手里买了4件。

他是通过滴滴打车类型的车给我们送到的。

我总共支付了他9600元。

我在丁赞阳手里买的五粮液是每件2400元,我直接拿现金给他。

五粮液的酒市场价格是800元一瓶,我从丁赞阳手里拿的400一瓶,确实是买的假酒,当时就为了赚点小便宜。

这四件没有卖,都交给了我岳父和叔叔。

(5)田大涛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我到四川来收老酒,在丁赞阳的店子里面和他认识的,认识后才知道我和他还是老乡。

我跟他都是电话联系。

他的手机是180××××1379,我是用以前139××××2785这个手机号跟他联系的。

2017年下半年的时候,丁赞阳联系到说他手里有酒,质量可以,我就从他手里买了大概有2-3次,有五粮液和茅台的酒,五粮液的酒买了有60件,2100元一件,茅台的酒买了30件,2700元一件,过没几天就给我发了货,他是通过成都市的德邦物流给我发到南昌市西湖区的。

我一共支付了大概4、5次,总共打了16万元左右。

是我在银行的柜员机上无卡存款给他打过去的,丁赞阳的卡是一张农业银行的银行卡,卡号我记不到了。

我还剩5万元没给丁赞阳,在过年的时候听到丁赞阳出事以后,就没和他联系了。

我在丁赞阳那里买的酒都卖给了一个叫老王的人,具体的名字我记不到了,卖了5件五粮液的酒给他,每件是5000元。

我从丁赞阳那里买了90件,卖了5件,还有85件我听说丁赞阳出事后,就开着自己的面包车(五菱宏光、车牌号:豫s5493)把这些酒拖到南昌市生米大桥过去后的一个垃圾场,我把这些酒分了4、5次拖过去,每次都是在晚上12点之后拖过去销毁的。

我从事回收酒这个行业有好几年了,我从丁赞阳手里买酒的时候,双方都心知肚明这是假酒,这个价格也买不到真酒。

(6)驼鹿苗的证言,证实田大涛是我老公,以前一起在贵州六盘水做过生意。

他以前在贵州做生意用的139××××2785的电话。

锦盛商贸2018年3月到现在都是我在管理。

招牌电话182××××5559是田大涛在使用,主要用于与业务员联系进货(包括烟酒)建设西路锦盛名酒商贸有卖五粮液,田大涛经常收购五粮液老酒进行销售。

(7)刘大宣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以前我只知道丁赞阳他叫老丁。

大概2017年3、4月的时候,老丁开车来到我店子里面收老酒和他认识的。

我找他买过酒,他也找我买过酒。

我找他买了五粮液的假酒4件、一件2600元,青花郎的假酒4件,一件是1800元。

国庆后,老丁联系我说他那里有一批库存着的酒,问我要不要,过来段时间,他把酒给我拖到四川省乐山市农民街的店子里让我看货,他当时给我说让我先把这些酒拿来卖,酒钱什么时候给他都行,我当时想着有便宜可占,就找他买了4件五粮液,一件是2600元;

4件青花郎,每件1800。

一共给我发了两次货,第一次发货的时间大概是2017年国庆节之后,发了4件五粮液的酒;

第二次大概是在2018年1月左右,发了4件青花郎的酒,每次发酒他都是联系一个滴滴打车把酒给我拖到我店子里面,他给我发货的时候会先给我发短信告诉我拖酒过来的车牌号是多少,发了好多件酒,我就负责清点酒的数量对不对。

他发青花郎以后到我店子来,我付了10000元的现金给他,剩下的还没有付给他。

从老丁手里购买的假酒都卖给了过来买酒的路人,都不认识,五粮液的假酒卖了12瓶左右,每瓶680元,青花郎的假酒大概卖了7瓶左右,每瓶以580元的价格。

后来我听老乡说老丁出事以后,在2018年2月的时候开车把这些酒拖到乐山市一号大桥去五通桥方向的沟里。

刘大宣辨认出向其出售假冒酒的丁赞阳。

(8)彭某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大概2017年12月的时候,老丁在我四川省乐山市凤凰路东段392号卖酒的店子里面来问我要不要酒,他说这个酒是回收的,大概过了半个月以后,他找了一个野的士把五粮液的酒给我送到店子里面来,当时我看了这些酒并且找人喝了以后,都说是真的,没有什么问题,就要了,一件五粮液价格是2400元,大概隔了一两天我就打电话找老丁又买了两件茅台,一件是2600元,老丁也是找的一个野的士把酒给我拖到我店子里面来的。

我跟老丁是朋友介绍认识的。

平时都是电话联系。

我用的是我以前的号码:1589201368跟他联系的。

他的手机号我记不到了。

我在他手里买了五粮液4件、一件2400、茅台的酒买了2件,一件是2600元。

给钱是他到我店子里面来,我给现金,一共是14800元。

从他手里买的酒卖给了从我店子路过买酒的路人,我也不认识,我卖了有四瓶五粮液的酒,每瓶都是810。

茅台我老婆年会的时候全部拿去喝了。

剩下的酒我都丢到小区的垃圾桶里面去了。

五粮液当时市场件800元左右,我在老丁那里拿的400多元,其实我双方心知肚明这些酒是假酒。

彭某2辨认出出售假冒酒的丁赞阳。

(9)尹伟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丁赞阳是我老乡,和他交易过几次老酒就认识了。

我在他手里买过假五粮液、假茅台、假青花郎酒、假国窖1573。

2018年1月份的时候他打电话联系我说:手里有一批酒。

问我要不要。

我问他这批酒有没有问题,他说没得事这酒是真的,让我先把这批酒放到我店子里卖,卖不出去的再退还给他,当时我想卖不出去还能退给他,就从他那里拿了这些假酒,这些假酒的钱都还没有支付给他,他找了类似滴滴打车的私家车给我把这些假酒拖过来,分了3次发给我,司机和车牌都记不到了。

我干这个有2年了,都回收五粮液、茅台、剑南春、国窖1573等酒。

丁赞阳卖给我的酒我看后觉得没有问题。

当时五粮液市场价900多元一瓶,茅台的市场价是1499元一瓶。

丁赞阳卖给我的时候我没想那么多。

我在2018年1月5日购买了2件茅台假酒,一件3300元、2018年1月6日购买了2件青花郎假酒,一件1700元,2件国窖1573,一件1700元、2018年1月12日购买了4件五粮液假酒,一件2400元,2件茅台假酒,一件3300元,2件国窖1573,一件1700元。

货是丁赞阳通过找的类似滴滴打车的私家车给我拖过来的,分了三次,司机和车牌都记不到了。

始发地我不晓得。

买假酒的钱我一分都还没有支付给他。

从丁赞阳手里买的假酒都是我在门市上卖的,卖的人我不认识,卖了有五粮液的假酒、青花郎的假酒、茅台的假酒。

五粮液的假酒一瓶是700元左右,卖了8瓶,青花郎的假酒是一瓶500元左右,卖了12瓶,茅台的假酒是一瓶800元左右,卖了4瓶,国窖1573的假酒我没卖过。

卖出去的假酒别人都是拿现钱给我。

没卖出去的,大年前我都丢在四川省乐山市王浩尔街我门市河里面去了。

尹伟辨认出向其出售假冒酒的丁赞阳。

(10)齐某的证言,证实我跟丁赞阳是老乡,他后来联系我说:他有价格比较便宜的酒,问我要不要。

大概在国庆节之后,我就开始找他买假酒,买了有五粮液的假酒,茅台的假酒,国窖1573的假酒、青花郎的假酒、他联系小轿车给我发货的时候,他会发短信告诉我发的短信的数量来清点酒的品种和数量,我每次都是按他发的短信清点数量。

我从他手里购买了五粮液、国窖1573、茅台和青花郎的假酒。

五粮液是国庆节之后没多久买的,买了有8件左右,一件是2400元,国窖1573的假酒有10来件,一件是1700元,茅台的假酒20件左右,一件3300元,青花郎的假酒可能有7、8件左右,一件是1700元。

丁赞阳是联系小轿车给我发的货。

我就按他发的短信清点货物,他出事后我就把手机上的短信删了,手机也和电话卡一起丢了。

我买的假酒都放在我门市上卖的,卖了一件五粮液,一瓶是690元,卖了3瓶1573,一瓶是550元,丁赞阳出事以后,我就把剩下的没卖完的酒都丢了。

五粮液的假酒、茅台的假酒、国窖1573的假酒、青花郎的假酒每件都是6瓶。

卖出去的酒都是从我店子门口经过的时候来购买的,都不认识,只记得有一个人给我说过他是搞工程的,好像是路桥公司的,具体名字不知道。

这批酒丁赞阳说一直放在他的仓库,他也卖不出去就问我要不要,他让我等酒卖出去了再给他钱。

我想着有利可图就答应了。

后来我第一次虽然没卖完,但他说这个酒收的比较多,放在仓库一时也卖不完,我就从他那里多买了几次。

他发酒后,丁赞阳和他老婆去他妈家的时候路过我店子,我就拿了20000元的现金给他。

我平时都是收老酒,干了有将近一年的。

买丁赞阳的酒的时候,他也没有说酒是假的,但价格悬殊这么大,我觉得应该是假酒。

我和他都是心里明白。

我从丁赞阳那里买的这些有8件五粮液、每瓶690元,一共是33120元;

国窖20件,每瓶550元,一共是66000元;

茅台24件,每件3300元,一共79200元,青花郎10件,每件1700元,一共是17000元。

(11)彭某3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老丁就是丁赞阳。

我跟他只见过一次。

他到我店里来过,我向他买过酒。

2017年11月的时候,老丁到我们店里逛,在谈话过程中,了解彼此是老乡,他就说自己是收烟酒的,他那里有茅台、软硬中华,问我们要不要,要就和他联系。

当时我就问他价格,他说每件2500元,每件6瓶。

我问他为什么那么便宜,他说是收的,还给我留了名片就走了。

后来2018年1月左右我就用136××××3909这个电话和他联系的,让他直接给我发了4件酒,他是通过的士车带过来的,到了之后他给我136××××3909这个手机发了短信,短信内容大概就是:4件茅台到了,以及的士车的电话号码。

收到短信后,我骑电瓶车到乐山市中区亚马逊小区门口拿的,拿了酒之后,我才将购买酒的钱通过网银直接转给丁赞阳,我的转款银行是兴业银行,卡号记不到了,他的收款银行是中国银行,卡号记不到了,一共转了1万元。

之后就没有联系,直到2018年2月左右,丁赞阳的老婆给我打电话说丁赞阳出事了,让我来高县公安局说清楚买酒的事情。

彭某3辨认出向其出售假冒酒的丁赞阳。

(12)江某的证言,证实曾经有个自称姓陈的打我以前的电话157××××8684,说是经别人介绍他联系的,说我处有茅台假酒卖。

经过几次通话后,就谈到了叫我卖茅台假酒给他,谈成了以后我就以每瓶400元的价格卖了茅台假酒给他。

后面发货的时候我才知道他的名字叫丁赞阳。

我和丁赞阳交易酒第一次是2017年12月初的时候卖了10件茅台给他,第二次是2017年12月中旬的时候卖了10件给他。

我是在贵州的一个德邦物流向丁赞阳发的货。

货运单上写的发货人我的名字,留的电话号码应该是157××××8684.收货人姓名:丁赞阳,电话记不清了,是寄往成都的,具体位置我记不清了。

丁赞阳的联系方式,我以前电话掉了就换了。

所以没有他的联系方式了。

我卖给他的假茅台是一件6瓶装的,都是400元一瓶。

我和他没有见过面。

每次都是我先发货给他,他就将钱打在我工商银行卡上(卡号我记不清了),开户人是我本人。

重庆市警方抓获我的时候我身上有两张银行卡,其中一张是丁赞阳打款给我的工商银行卡,另外一张是建设银行卡。

茅台都是我做的,包装的盒子瓶子是在餐厅饭店里面去收的,原酒是茅台王子,做酒的地点是在贵州南明区后巢村,没有具体的号数。

包材回收,盒子、瓶子是以50元一套的价格在饭店服务员手里买的,盖子单独买是100元左右。

茅台王子是在贵阳南明区一个烟酒批发部收的,一件540元,一件6瓶装,买了10多件。

贵阳南明区后巢村的仓库是个单间,2017年11月租的,租了两个月,一个月200元,2017年12月酒退给人家了。

房东不认识。

假茅台我做了大概十五件左右的样子。

我在贵阳住在笔山,城边上的楼房。

2017年的春节后租的,租了一年,一共月200元。

我一个人住。

收的酒就放在笔山的房子里。

做了十五件左右的茅台,卖给丁赞阳20件假茅台,分了两次打钱给我。

(13)康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朱某我们喊他小朱。

我在他手里买了剑南春的假酒。

第一次是2017年3月上旬的时候,买了5件剑南春的假酒,第二次购买的时候是2017年5月中旬,买了2件剑南春的假酒,第三次购买的时间是2017年10月下旬,买了2件剑南春的假酒,每一件剑南春的假酒是550元,我走小朱手里除了买了假酒,还买了五粮液的盒子,拿了6件,一件是1350元,国窖连号的盒子,拿了8件,一件400元,国窖不连号的拿了18件,一件180元,红花郎的盒子,拿了4件,一件是200元,青花郎的盒子,拿了5件,一件是400元,不连号的拿了7件,一件是200元。

当时朱某到我餐饮店里回收东西认识他的,他打电话联系到我,给我说那里有做好的剑南春假酒,外包装看不出是假的,能卖的好。

我说要的,就找他买了26件,当时,他给我发货的时候是叫了一个啡色的面包车把酒送到成都市双流区太平园广场,然后我到那个地方去拿的。

酒钱我有时候是给的现金,有时候是微信转账,具体每次拿了多少钱我记不到了。

我把朱某手里买的酒卖了14件假剑南春给丁赞阳,一件700元。

我卖假酒给丁赞阳有剑南春的假酒,有14件,一件700元,国窖的假酒连号卖了8件,1200元,不连号的卖了14件,一件600元,青花郎的假酒卖了12件,连号的5件,一件是1200元,不连号的7件,一件是500元。

我是从小朱那里认识的丁赞阳,当时他联系到我,问我有没有酒,说他要一点,我说我这里有,当时我给他说明了这个酒是假酒,他就喊我把酒拉到成都市高新区永丰立交说看一下货,看了以后,就找我买了14件剑南春的假酒,22件国窖的假酒,12件青花郎的假酒,这些酒分了4次给他发过去,第一次送了14件剑南春的假酒,第二次给他发了12件国窖的假酒、2件青花郎的假酒、第三次给他发了5件国窖的假酒、5件青花郎的假酒、第四次发了5件青花郎的假酒、5件国窖的假酒。

丁赞阳的货我一般开车给他拖到成都市武侯区的店铺里面。

除了这些没卖其他酒给他了。

酒钱他有两次是拿的现金,有两次是微信转账给我,总共48200元。

国窖的假酒和青花郎的假酒是我和我侄儿康长江做的,地址在成都市龙泉区。

(14)刘某的证言,证实我没有在成都双流区居住。

是老板喊我在那里清洁假酒外包装的。

房间不是我本人租用。

老板叫什么我也不知道,就喊我在那里清洁假“五粮液”酒外包装。

今天案侦人员依法在成都双流区内现场抓获我,现场灌装好的五粮液是谁灌装好的我真不知道。

我的工作主要是先将已装好的五粮液酒的酒瓶外包装盒进行清洗抹干净,然后将每瓶酒酒瓶的标码与外包装上的标码是否一致,如酒瓶上的标到与外包装盒的标码一致就该瓶酒放入大箱子里。

如果两个标码不一致,就把这瓶酒放在外面单独存放,你们检查发现房间客厅那里的三个在箱放满五粮液酒的就是我整理好后装箱的,这三个箱子五粮液共计九十瓶。

房间里面还有一小房间,里面摆放有很多瓶包装好的酒,你们进来时我正在工作。

我是今年十月份回成都的,回成都时由于之前做股票亏了不少钱,就在成都58同城上找工作,留了电话。

第二天就有一位找到我,说他有一个工作每天可以拿100-200元的工资,具体就是他做酒瓶与包装盒上标码的校对工作,我就和对方联系,对方联系后就在成都双流区金太阳附近给了我两件五粮液,主要就对着五粮液、外包装盒上的码一致性以及将外包装盒抹干净,我对这两件酒整了一天,对方给我300元。

我记不到对方的电话号码,他用的是网络电话。

今天她还与我联系,是一个女性,只讲了两声就没讲了。

今天在我装酒的房间里,那已装箱的三大箱五粮液(九十瓶),大件的酒是对方先拿进去的,小件就是拿去的。

我只在那里负责抹搽外包装盒和对码。

联系我并把酒拿入我房间的是个男性,身高不到一米七,中等身材,口音是四川口音,年龄在30多到40岁之间,自称姓王,喊我叫他老王,我加他微信他都不同意。

今天在这个房间内现场发现三大箱粮液酒(90瓶)是我一个人做的,我昨天开始,做了一天,今天正在做的时候警察就来了。

这三大件,每件六瓶,每做一件100元,开始做的两件是150元一件,两件300元。

老板喊我做这五粮液没有明确对我我说是真酒还是假酒,但我晓得这个酒是假的。

首先从外包装盒来说,盒子上脏的,上面有油东西或者都是破的,酒瓶上还有些地方是坏了的,酒标也是烂了的,如果是真的五粮液不可能喊我还要去对每瓶酒抹洗干净。

我在这不叫做酒,实际上清洗才做了两次,具体时间是12月18日清洗了两件共计12瓶酒,获利300元。

第二次是12月26日这个老板又给我电话喊帮去洗酒瓶,这次老板是一个女的声音,当时她喊一个女的骑电动车带着一大一小的纸箱给我,由我带到威兰德小镇六栋701房间,这次我清洗了90瓶五粮液,并装箱在房间大厅里。

酒是谁装的我不知道,我清洗时每瓶酒都是装好的。

我在那里清洗的时候。

第一次看到一个女的在那里,当时也没打招呼,我去后她就走了。

今天在现场查获的我所在房间清洗的三大箱九十瓶五粮液,还有一个房间摆有工作台,台子上有在碍的瓶子、酒和包装物。

这个房间是装酒用的,我清洗也是在这个房间门口边上进行的,大厅里那三大箱酒就是在那隔间濡洗完后搬出来装箱子放在大厅里的。

大厅摆的三大箱五粮液成品酒外,另外几个房间存放的大量“金六福”“绵竹大曲”及几件“五粮液”我都不知道是干什么,也不知道是谁存放的。

我将酒瓶清洗好后,第一次那两件共计十二瓶五粮液是我清理好用我车子运出去的。

我的车子是广汽传祺,车牌桂A×××××.我将就运到成都双流区金太阳食品城绕城有二三公里处交给一个开面包车的人。

收了300块钱加工费。

这个货是我老板喊我去送的。

接我货的不是老板本人,车牌号记不到。

我到那里后开车灯等。

后来就有一个人在车后敲我的窗子从后面把货拿走的。

今天做的三箱五粮液,我老板还没跟我说送到哪里你们就来了。

我在这个威兰德小镇做清洗酒瓶工作,主要是用抹布。

先用抹布蘸上酒抹去外观灰尘,再用酒精抹去外包装盒上各种胶等杂质、脏物、最后抹干净装红袋子放入大箱内。

我抹布蘸酒头一次用的金六福,用的酒精是工业酒精。

马长兵是我姑爷。

他是做废品回收的。

朱红英是我的一个亲戚。

这二个有无生产假五粮液我不知道。

从浙江回来后,大概在11月3号,我到朱某家里去吃饭,我就说红酒生意差,朱某就介绍说做五粮液假酒,当时只是初步提起,我也没表态。

大概11月18日的样子,朱某给我说有老板找到他,问我愿不愿意做,一件200元。

11月底的时候我就答应试一下。

12月几号,老板就将两件包材拿到朱某放包材的仓库,朱某就喊我把东西拉到威兰德小镇的房里。

后面我就开着桂A×××××广汽传祺白色轿车到仓库去拖了两件包材。

这两件都是装了酒的,我就负责将酒瓶擦干净装进盒子,然后包装好(对酒瓶子和酒盒子的号码).这大概有两天时间,好了以后就将这两件五粮液又拖回了朱某的仓库。

当时只是两件酒,朱某就说后面做几次一起给。

大概12月18日的样子,朱某给我说又有老板要两件酒样品,我就自己开车到了朱某仓库将两件的包材和假酒拿到威兰德小镇包装,整完以后送到仓库里。

12月25日左右,朱某给我说老板觉得之前的包装可以,就喊我到仓库拉了20件的包材,当时我开的朱某的面包车,我就将包材拉到威兰德小镇,后面我又在新浦(地名)买了120瓶金六福,6瓶180元,但是可以刮奖,我就只花了3000元。

我自己先垫付的。

拿回来后我就包装盒灌酒。

大概只灌了16件左右(一件六瓶的样子),具体数字记不清了,大概有二十瓶是人家灌好了的。

这批货还没送出去就被你们公安机关抓获了。

当天我用朱某的车拉了这批货后,又开自己的车到仓库拉了六件五粮液包材,然后也去威兰德小区做包装,后面12月27日朱某到威兰德将这六件拉走了。

25号我拉的26件五粮液中可能就20瓶左右是已经灌好了的,其他的都是我自己灌的。

我和朱某商量好用金六福灌酒来卖,总共做了30件,这最后的20件之外的10件2000元还没结账,就被警方扣了。

我不认识老板。

包材是在朱某那里拿的。

这酒卖给哪个我也不晓得,只有朱某才晓得。

朱某负责销售,包材是不是他的我不知道,反正我是到他的仓库里。

马长兵我就不清楚了,我只晓得在威兰德小镇我××五粮液假酒的地方,他也在做剑南春。

马长兵是用的好像是什么绵大的酒灌装的。

我只做五粮液。

我和马长兵各做各的。

我是用酒瓶嘴对嘴灌,有些假了葡萄糖,有的没加。

我记不到车牌号,川A×××××的车主我不知道是谁。

我在朱某包材仓库遇见过其他人,但都是拿货的,我不认识。

威兰德小镇我没看见过我妹妹刘杰。

(朱某老婆)朱某从2017年国庆后开始做五粮液,卖了7、80件,但我只做了30件,其他的我不晓得哪里来的。

做酒的程序都是我妹夫(朱某)告诉我的,都只是给我讲,没有操作给我看。

(15)陈某的证言,我以前因为收过赃物被公安机关罚款。

主要是收剑南春、茅台、国窖1573、五粮液、红花郎、青花郎等名牌产品和十元以上的成品烟。

平时都是他们到店子里来找我或者丁赞阳做交易。

回收的价格是一般茅台就收一瓶1400元左右,剑南春就收一瓶170元左右,国窖1573收600多元,五粮液就收一瓶700元左右,红花郎收一瓶170元左右,青花郎700多元左右。

有客人来卖酒,我就让丁赞阳来看真伪,他说是真的就收了。

卖出去的酒要比收的价格高200元左右。

没有什么大客户,都是零星的,基本上都是几瓶几瓶的卖给我们。

我不知道我老公是否找人回收过大量的酒,我也没有发现家里或者铺子里多了很多的酒。

卖整件酒的人有,但很少,最多的就收到两件。

我们自己也做假酒,在成都武侯区梧桐世家401房间做的假酒,房子是今年国庆节后找一个姓彭的租的,租的1700元一个月,交了一年的钱,是通过银行打款给他的。

是我去租的。

我们的包材,五粮液的是他开川A×××××黑色现代越野车去买的,我去过一两次,是在一个民房里买的,找的是一个姓朱的买的。

在他这买包材大概是2017年11月开始的,具体我记不清了。

价格我没问过,都是丁赞阳和他商量的。

我不知道他们是现金交易还是微信交易。

我自己没有做过假酒,我看见丁赞阳在401房间里做过,主要是五粮液假酒。

灌装的原酒是在一个批发市场买的,但是我没有跟着去过,主要买的是金六福。

金六福是40元左右一瓶吧。

搬货一般是他回到401房间都是我帮他卸货,帮卸过四五回。

有两三箱的,有四五箱的(一箱六瓶)。

买回来的金六福都是他自己拿来做假酒的,具体做了多少我就不清楚了。

我不清楚丁赞阳是否找人买过成品假酒,做好的假酒有时候在店子上卖,客户要酒我们就从401房间提过几瓶过来卖,600元左右的价格卖给人家。

有时候我也陪他去发物流,我不清楚具体的位置,只晓得是德邦物流。

我陪他去发了两次物流,有一次发的是三件五粮液,有一次发的是四件五粮液。

发给谁、哪个地点我就不清楚了,我就帮他卸货,然后就待在车上了,钱是怎么给的我也不知道。

发出去的货丁赞阳给我说是真的。

他做了多少假酒我真的不清楚,我经手销售和看他销售的假酒有多少我记不清了。

我们做假酒是2017年国庆节后,租401房间的目的是为了做假酒。

做假酒是我老公丁赞阳提议的,他从来不跟我商量,就喊我租房子、帮忙卸货。

62×××39的银行卡用我的身份证开的,平时是我老公丁赞阳在用。

(16)丁某的证言,证实我以前在读书所以不了解这事,我是今年元旦才知道他们在做这个,我爸妈没有工作,现在是在做酒生意。

今年元旦的时候我去了租房(梧桐世家小区)内,上下搬运过东西,搬运东西就是封了口的纸箱,还有就是今年元月我帮父亲丁赞阳开车川A×××××北京现代越野车运送纸箱装的成品前往托运部发货。

物流的名称叫德邦物流,地点是在人南立交附近。

我帮我父亲只发过一次,是我开车。

据我了解,我的父母亲是去年的10月开始从事这个酒生意的。

我父母加工酒的地方是梧桐世家小区的一栋房子4楼401室。

寄出去的成品酒主要就是我爸丁赞阳在制作。

有时候我妈也跟着帮忙。

他们生产了哪些品种,我晓得的只有五粮液,具体制造了多少我就不晓得了。

我们家做这个假酒没有其他合伙人和请工人。

(17)彭某4的证言,证实玉林西路96号“梧桐世家”小区1栋1单元401有一套住房。

去年2017年9月15日租给了叫陈某的使用。

9月15日签的合同,租期两年,每月租金1750元,押金1750元。

租房时她付了一年的房租给我。

今年3月30日。

陈某打电话和我联系,说她不租我的那套房子了,当时租期未满,我就问她为什么,她说家里父母生病了,我就没多问。

她租房在里面干什么我也不知道。

我没见过陈某本人,她电话是177××××9069。

3.马建等人假冒注册商标案件来源及抓获说明,证实公安机关在办理马建等人假冒注册商标案件的过程中,摸清丁赞阳、丁向阳假冒注册商标的线索,并于2018年1月18日将丁赞阳抓获。

4.说明材料,证实彭某1在青岛市经营烟酒店,其店招上的联系电话是136××××4223,该电话绑定的微信名为“喝着茅台穷烧”,该微信名曾转账给丁赞阳。

5.银行卡交易流水,证实农行卡尾号为5971、7078在2017年1月至案发时的交易情况。

6.德邦物流清单,证实丁赞阳通过德邦物流发送给田大涛的假冒酒。

7.川航航空物流清单,证实丁赞阳通过川航航空物流发送给彭某1的假冒酒。

8.高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证实公安机关对现场依法进行勘验,并对相应物证进行提取登记。

9.宜宾市公安局扣押清单,证实2018年1月18日,公安民警在成都市武侯区出租房抓获被告人丁赞阳并查获假冒普通五粮液165瓶、五粮液1618酒35瓶、茅台酒(53°)115瓶,15年茅台酒(53°)10瓶,茅台酒王子酒42瓶。

10.鉴定证明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经四川省宜宾市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扣押丁赞阳的成品白酒和包装材料是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公安机关随即将鉴定意见书面告知被告人。

11.丁赞阳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成都市武侯区玉林西路梧桐世家小区一单元401的房子是我老婆通过中介租的。

租房子是为了做库房和假酒,我把买来的酒都放在库房里,我在租的地方只做五粮液的假酒。

家里被搜出来的茅台是从江某和黄仕国那里买的。

茅台王子酒是我批发来卖的,进价大概是100元左右一瓶,卖给别人是140元一瓶。

五粮液假酒我大概做了60件。

有40多件卖出去了,是以2100元到2400元的价格卖出去的,就是我以前向公安机关交待的那些人。

2018年1月18日公安机关从我家搜出来的165瓶普通五粮液,35瓶1618五粮液,其中我做了35瓶1618五粮液、60瓶普通五粮液,剩下的是我在朱某那里买的。

我生产假酒以来只生产过五粮液的假酒,其他的没有生产过。

前几年我在成都做回收老酒的生意,由于我收购到的有些老酒包装是坏的,我就想买包材把收到的老酒包装好再出售,在买包装材料的过程中就认识了朱某,朱某就是卖酒的包装材料。

近两年由于回收老酒生意不好做,大约在2017年6、7月的时候我开始做假酒。

2017年8月,我在成都市厅的房屋,在里面做假酒,我主要做五粮液和茅台的假酒。

我是用茅台王子做的假茅台酒,用金六福做的假五粮液酒。

我把假酒做好以后就销售给四川乐山的彭为杰,彭为杰老家是河南夏邑县刘店乡,我卖给他的假酒是通过跑乐山的出租车带给他的,总共卖给他的有两件五粮液,一件五粮液为2300元,两件总价为4600元;

四件茅台,一件茅台酒为3200元,四件总价为12800元,酒钱是我上个星期去乐山时彭为杰给我的。

我还把假酒卖给了青岛的彭奎,彭奎老家是河南夏邑县的,但我从未见过本人,我是通过同村的同学丁雪峰认识的彭奎。

我卖给彭奎的假酒是通过双流飞机场托运过去的,是我亲自办的托运,卖给他的假酒总共为6件五粮液,一件五粮液2300元,总共13800元,但到现在还没有收到钱。

做假酒我先从朱某那里买五粮液和茅台的包材,五粮液包装材料价格为200元一套,一套里面就包括的外包装盒和酒瓶子、瓶盖;

茅台包装材料100元一套,一套里面就包括的外包装盒和酒瓶子、瓶盖、买完包装材料后就用金六福酒灌满五粮液空瓶子,用茅台王子酒灌满茅台空瓶子,然后再用胶水把瓶盖粘好,再贴上防伪码,就重新把假酒包装好后再销售。

彭为杰在乐山开的店子,名字叫名烟名酒。

康某我认识,他也是做假酒的。

我们是在去朱某那里买包材时认识的。

我和他们在生意上有往来。

今年我家里面和租住屋里面扣押的假酒,是因为要过年了,买酒的人开始多了,所以多准备点假酒卖,没有固定的买酒对象。

我爱人陈某没有参与假酒的制造,我儿子也没有。

2017年10月的时候,我在成都市梧桐世家小区门口看到个有收废品的车子里有五粮液的盒子,看起来还是包装完好,我就问他还有吗。

他说没有了,但是介绍我到朱某那里去买,后面我就去成都市双流区朱某的仓库里找到朱某,我看到他的五粮液盒子都很完好的样子,我就问他是怎么开的,后面朱某就教了我,我就找他买了两件的五粮液包材(瓶子、盒子、底座、箱子、口袋、防伪),1200元一件,打算自己回家做假酒,后面我自己始终弄不好,就还是去找朱某买了3、4件五粮液假酒的样子,一件卖出去2700元,一件里面混着3瓶真的五粮液卖。

感觉自己还是弄不好,就将剩下的包材还给朱某,朱某就说帮我做五粮液的假酒,具体件数和支付金额我记不清楚了;

第二次是2017年国庆节后,我又找朱某买了20件五粮液假酒,他做了以后,我认为有8件不行,我就买了12件走,剩下8件他又重新做;

第三次是2017年11月左右,我就将剩下8件也买走了;

第四次是2017年12月左右我找朱某买了五粮液的假酒,具体数和支付金额,我记不清楚了;

第五次2017年12月底朱某说自己手上没有包材了,我就拉了25件左右的五粮液包材到朱某的仓库里去,让他帮我做假五粮液,一件800元。

这次的货没有得到,我也没有开钱。

我总共在朱某那里买了40多件五粮液假酒,有些做工差的1800元,做工好的2000元。

2000元的占多数。

最后一次向朱某提供五粮液包材,我没有给他钱。

我没有向朱某提供过原酒,都是朱某自己去买原酒。

这40多件五粮液假酒卖给一个青岛的人6件,乐山的有2件,乐山的另一个卖了他4件,在我店铺里有一个人买了3件,还有一个乐山的卖了他5件。

我卖给一个南昌叫田大涛的男子60件假五粮液,卖了他茅台假酒有30件左右。

五粮液假酒一件卖给他2100元,茅台假酒一件卖给他2700元。

我和他们之间是银行转账,他还差我4万元左右。

他都是用农业银行卡打在我尾号5971的农行银行卡上。

大概转给我15万左右吧。

卖给其他人的有34件,都是我自己做的。

我自己做了多少件五粮液假酒,茅台假酒我记不清楚了。

我手机短信,通讯录乐山志勇,电话181××××0588的人,真名叫齐志勇,2018年1月7日的时候,我卖给他4件青花郎假酒,一件1700;

国窖1573假酒大概有8件,一件1700元。

2018年1月11日,我卖给他10件茅台假酒,一件3300元。

2018年1月13日,我卖给他国窖1573假酒是12件,一件1700,青花郎6件,一件1700元。

这三次都还没拿到钱,我是让我老婆联系野的给他送过去的。

手机短信、通讯录里的乐山伟,电话186××××9126的人,我不知道他真名。

2018年1月5日找我买了2件茅台假酒,一件3300元。

2018年1月6日找我买了青花郎假酒2件,一件1700元,国窖1573的假酒也是2件,一件1700元。

1月12日找我买了五粮液假酒5件,一件2400,茅台假酒2件,一件3300元,国窖1573假酒也是两件,一件1700元。

这个也还没有收到钱,我联系野的给他送过去的。

手机通讯录和短信里的大轩,电话号码152××××6060的人,真名叫刘大宣,2018年1月6日向我购买了青花郎假酒4件,一件1700元。

我们交易是我到乐山市人民医院附近找到他,收的现金6800元。

手机通讯录和短信信息里的乐山娟,电话136××××3909的人,真名好像叫彭娟,在2018年1月3日向我购买了茅台假酒4件,一件是2100元,这个假酒做的次一点。

交易是我到乐山的一个地方找她,她给了我8400元现金。

手机短信和通讯录中的点芝,电话号码185××××5990的人,真名就叫点芝。

2017年12月12日向我购买了五粮液假酒5件,一件是2400元。

茅台3件,一件3300元。

国窖1573是2件,一件1700元。

2017年12月13日向我购买了茅台两件,一件3300元。

我们交易是我到乐山市找到他现金交易。

手机短信、通讯录齐某,电话号码187××××3361的人,身份就是我说的第一个齐志勇,电话不一样而已,1月14日找我买了茅台假酒8件,一件3300元。

1月15日,找我买了茅台假酒6件,一件3300元。

交易都是联系野的士给他送过去,没有得到钱。

我卖出去的有茅台、五粮液、青花郎、国窖1573。

五粮液假酒是我从朱某那里拿了40多件,后面自己在做;

茅台是给贵阳姓蒋的和黄仕国买的,400元一瓶;

国窖1573假酒和青花郎是找康四儿(他老婆叫吴海燕,手机上存了电话)买的,都是一件1300元。

我手机通讯录中黄二,电话号码157××××3426,就叫黄二,是帮黄仕国送假酒给我的。

黄仕国是专门做茅台假酒的。

马长兵应该是朱某的姑父,我没有和他做过生意,都是和朱某交易。

我尾号5971的银行卡2017年3月份至6月份打了261950元给朱红英是朱某喊我打在这张卡上的,应该是朱某没有找马长兵要。

这笔钱是用来买朱某的五粮液假酒。

我买了大概26万多的假酒,五粮液假酒我都是找的朱某买的,一件2000元。

总共大概买了131件左右,每次都是10多件的买,具体次数记不清楚了。

我买的131件五粮液假酒都卖给青岛一个叫彭奎的人,手机通讯录中存的名字叫陈力,差不多有100件五粮液假酒都是卖给他的,一件是2400元的价格。

款都是打在我5971的银行卡上,现在打在我银行卡的钱应该都差不多给清了。

发货我都是通过飞机发给他的,只需要写他的电话号码就寄到青岛去了。

剩下的31件五粮液假酒,乐山的刘大宣找我买了4件,齐志勇找我买了10件五粮液假酒,乐山伟找我买了6件左右的五粮液假酒,乐山伟找我买了2件五粮液假酒,大欢找我买了4件五粮液假酒。

其他的我记不清了。

发货一般都是我喊野的帮他们带过去,我有空就去乐山找他们收钱。

都是一件2400、2300的价格。

2017年10月至12月,我还找朱某买了40多件。

彭丹我实在认不到,李栋我晓得,是个河南人,他是卖真酒的人,我都是找他买真茅台,有时候还借钱给他。

黄仕国我在他手里买假茅台酒,大概4、50件的样子。

尾号5791银行卡在2017年6月3日向其转账50350元,6月3日向其转账108750元,差不多也是买了60多件的样子,一件2400元。

他到我回收店里见过面,是重庆人,每次要酒都是他给我送过来。

我生产了大概60件五粮液假酒的样子,这60件五粮液的包材有一部分在“黄瓶子”那里买的,还有一部分在一个姓罗的地方买的,还有在小张那里买的,还有一个姓孙的那里买的。

我买的价格是一件1200、1300元的样子。

都是现金交易。

我用的原酒是四星金六福,一件260元。

我一般都是在百家食品批发城买的。

我不知道什么名字。

都是付的现金。

我在小罗(手机里存的叫太兴罗)那里买了30多件五粮液包材,分三次购买,加箱加口袋就是1300元一件。

小罗是成都市新都区太兴镇的。

我在黄瓶子那里买了有25件左右的五粮液包材,一件1300元。

上次我说过都拿给朱某做酒了。

但是没得到货。

五粮液包材我在小张那里买了大概有十多件,一件1300元。

姓孙的那里我买了10多件的样子,一件1300元。

我自己做的这些五粮液假酒和朱某后面卖给我的40多件2018年1月卖给乐山伟5件五粮液假酒,一件2400元;

2017年12月乐山点芝找我买了6件五粮液假酒,一件2400元;

2018年1月一个德阳的老田找我买了6件,一件2400元。

2017年11月份乐山伟杰找我买了2件五粮液假酒,一件2400元。

2017年11月份,齐志勇找我买了8件五粮液假酒,一件2400元。

还有些我卖给田大涛有60多件五粮液假酒,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一件2100元。

乐山伟跟我的交易都是我老婆喊野的,然后我把货发出去。

等我有空了再去收钱,都是现金交易,是在乐山一个什么批发市场里面。

乐山点芝也是我老婆喊野的,然后我把货发出去。

等我有空了再过去收钱,都是现金交易,是在乐山交易。

刘大宣也是做老酒生意的,每次交易都是我老婆喊野的,然后我把货发出去。

等我有空了再过去收钱,都是现金交易,在武警医院那面。

乐山大欢,我老婆喊野的,然后我把货发出去。

等我有空了再过去收钱,都是现金交易,是在乐山一个军区附近交易。

德阳老田每次都是他自己来成都市芳草街我店铺来拖货。

用微信转账,还没有给我转账。

乐山伟杰,都是我喊野的,然后我把货发出去。

等我有空了再过去收钱,都是现金交易,我们是在他店子里交易。

田大涛在南昌开店子,我们交易都是银行卡转账,我都是走德邦物流发货给他。

五粮液假酒是我从朱某那里拿了170多件,后面自己也做了60件左右;

茅台15**假酒和青花郎假酒是找康四儿(他老婆吴海燕,手机上有电话)买的,都是一件1300元。

姓姜的我没见过,电话存的叫贵阳姜。

2017年12月,我找他买了20多件茅台假酒。

他是通过德邦物流发给我的,我不知道是什么地方发来的。

然后我用银行卡给他转账。

我找姓姜的买的茅台20**年12月有个姓张的到我芳草街的店子里买了10多件茅台假酒,一瓶750元。

我们都是用现金和银行卡交易。

转账给我4、50000元的样子,剩下的拿现金。

2017年12月的时候我到双流区朱某仓库那里拿货的时候遇到康四儿,然后就认识了,记了个电话。

后面我打电话找他要货,拿了10多件青花郎和20多件国窖1573假酒。

一件青花郎假酒1300元,一件国窖1573假酒1300元。

我们交易都是康四儿送到我的芳草街店铺里来,开的是一辆红色飞渡。

现金交易,具体金额我记不清楚了。

之前交待的贵阳卖假冒茅台的姓江的,我不晓得他是哪里人,是昆明一个河南老家的姓“苏”给我介绍的,告诉了我姓江的电话,我和姓江的都是电话联系,没有见过面。

姓苏的电话是131××××2523,姓江的电话是157××××8684。

我共向姓江的买了二十多件假茅台,都是2017年1月分两次买的,每次买十件六瓶装的,每瓶买成400元。

青岛的陈彭奎找我买过假五粮液,他我没见过,是他打电话向我买假五粮液。

他在电话里告诉我,他是从我们河南夏邑一个叫周峰处得到我的电话才和我联系的。

我是从2017年6、7月开始卖假酒给他,平时叫他“彭奎”。

周峰是成都收酒的,我和他没有来往,没有他的电话。

陈彭奎说他爸爸叫陈办,我手机上存的他父亲的名字,电话是151××××1222和159××××3798。

周峰是河南夏邑县羊集镇人,平时还是在成都做回收老酒生意,我没有留他电话。

第一次问我我说是丁雪峰介绍我们认识的,是因为彭某1当时联系到我时我卖双方都不认识,后来他说他认识丁雪峰,我也认识丁雪峰,我们才敢做生意,所以第一次你们问我的时候我就说了丁雪峰。

实际上是周峰介绍我们认识的。

丁雪峰的电话号码是1384961769。

我给彭某1发货是联系一个姓潘的帮我在成都双流机场通过航空物流发的货,这个姓潘的相当于是一个经常帮别人在机场航空货运部发货,他在航空公司能拿到比较低的价格,所以我联系的他帮我发货。

我卖了假的五粮液给彭某1,卖了100件左右给他,每件是2400元,多次卖给彭某1,具体次数记不清楚,都是通过航空物流给他发的货。

他通过什么方式付的我酒钱我记不清楚了,我的收款方式有支付宝,支付宝账号是180××××1379;

有微信,账号是180××××1379,微信名称“顺其自然”,有我的农行银行的银行卡,尾号是:5971,还有我老婆陈某的工行的银行卡,尾号是4839.我是2017年7、8月的时候卖假酒给彭奎的。

2017年7、8月份之前给彭某1发的货都是真酒,之后发的都是假酒。

彭某1的微信现在没加,以前加了的。

微信号我记不到了,我在出来后就把他删了,微信名字是AA青岛专业回收烟酒。

做酒生意的期间我只使用过我尾号5971和尾号4839这两张银行卡。

彭某1找我买酒是他本人联系我的。

我和他父亲彭某5没有联系。

之所以彭某1用的那个电话存的是他父亲的名字,是因为那个号码是他父亲的身份证办理的,当时我不知道,是我找丁雪峰了解这个人的时候,他告诉我这个人叫彭某5,所以备注的是彭某5。

我和彭奎是在2017年的2、3月份,是以每瓶6、7百的标准卖给他的。

价格每件是2400元。

当时我给他说的是:这个酒能卖的好,一般人看不出来这个酒有问题,我们双方心知肚明这是假酒,从价格上就能看出来。

彭某1在我这买酒的钱,他拿了22万元左右的钱,现在可能还差2万元左右没有给我。

我所销售的假五粮液自己做了5、6十件,其余的都是朱某那里拿的。

在我家里搜出来的假五粮液有我自己做的,也有从朱某那里拿的。

135××××0131的电话号码我在2017年用过,现在因为太久没用了,就被注销了。

2017年4月16日我向彭某1发了20件假五粮液,货款加运费是48800元。

之前交待的在2017年7、8月份开始卖假五粮液给彭奎可能是我记错了,应该是2017年4月的时候给他发的假酒。

我给彭某1发的假酒基本上是两件就装一箱,是我包装好了再叫姓潘的帮我发货。

我给彭某1的运费是44元一件。

我短信上的齐志勇和齐某是同一个人。

丁赞阳辨认黄仕国、康某、潘某、齐某、刘大宣、尹伟、田某、彭某3。

二、2017年下半年,被告人丁向阳多次在朱某(另案处理)处购买五粮液包材,生产假冒五粮液酒予以销售,同时在黄仕国处购买假冒茅台酒销售。

2017年10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丁向阳在成都市武侯区出租房生产假冒普通五粮液酒和假冒五粮液1618酒后,两次以每件(每件6瓶)2400元价格卖给孙某共8件假冒五粮液,非法经营数额19200元;

2018年1月18日,公安民警在其出租房查获被告人丁向阳生产的假冒普通五粮液120瓶、假冒五粮液1618酒14瓶以及向他人购买的普通茅台55瓶(500ml)、茅台2瓶(1000ml)、茅台(五十年)5瓶、生产工具1套、拨盖器一个、电烙器一个、15年茅台包装盒5盒。

非法经营数额五万余元。

另查明,1.被告人丁向阳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6月23日,被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7月10日至2018年7月9日;

2.被告人丁向阳归案后如实供述其作案事实,其因本案被羁押23天。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证实案件的来源及被告人丁向阳的归案经过。

2.证人证言 (1)熊某的证言,证实玉林西路96号“梧桐世家”1栋1单元7-2房间是我们家买的住房。

这套房子从2015年12月起租给了一个叫张刘锁的使用,他用来做什么我不知道,2016年12月我和他签订合同的时候去那套房子时,看到了少量纸箱,其他的没有注意。

当时一年签一次协议,第一年每月1650元,半年付一次房租,她直接存在我的建行卡上,满一年后,2016年12月她和我签协议租一年,每年房租1700元满一年后,2017年12月,张刘锁又和我签订协议。

2018年继续租我那套,我们又签了一年的租房协议,头一年的押金仍然在我那里,她付了钱每月1750元,共半年的房租,今年3月份张刘锁找到我说他们不租我的房子了。

我问他合同时间还没到为什么不租了,她说家里有事不租了,她退租的时候我来退了他的押金1700元。

来租房子时的租金退了她。

后来我听小区的物管说他们是卖假酒被抓了。

她的电话是139××××4172。

我没见过他们的其他成员。

(2)张某的证言,证实我是丁向阳的妻子。

2016年12月份我用我姐张刘锁的身份证向熊某租房。

我老公大概是2017年5月份开设在出租屋生产五粮液假酒。

我帮忙装箱的有30件,每件6瓶。

我们共销售10多件,每瓶400-450元。

包材是老公一人去经办的。

(3)孙某的证言,证实大约在2017年,我在成都进货认识了丁向阳,他问我要不要便宜的五粮液,之后,我在他处共购买了两次,通过德邦物流发来深圳的,一共八件,每件2400元。

我还向他购买了红酒和干货。

(4)朱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丁老板居住的地址好像是在成都,电话号码在我手机里,存的名字就叫丁老板。

他找我舅子(即刘某)做假酒的地方就在成都双流区,具体哪栋我就记不清楚了。

我主要是去送五粮液的有防伪标记的包材,提供给他们做假酒的包材。

我去了1、2次。

都是用我的川A×××××五菱面包车送过去的。

我只负责卖包材给他们,没有参与制作假酒。

做假酒的有四个,一个姓康、一个姓徐,手机里存的康四哥、徐哥、丁老板和金老板。

康四哥和徐哥在我这收包材,所以晓得他们在做假酒。

通讯录里的人大多是收我包材的,买我包材的,收来做假酒的还是少。

做这个生意我没有宣传,都是我父亲以前留下的客户,只有徐哥是康四哥介绍来买我包材的。

收回来的盒子我都没有加工,收回来什么样卖出去就什么样。

刘某生产假酒的地点是我租的,通过大唐房屋中介租赁的,租期是2017年6月至2018年6月,房租交了半年3600元。

我租他的原因其实是丁老板找我购买假五粮液,我就和我舅子刘某商量,我出包材,他从事生产,将成品卖给丁老板,丁老板给刘某一件200元的工钱,除开包材钱给我100元的辛苦费,包材费是6、700元。

成品酒一共给丁老板一件是1000余元。

总共卖了他100件。

收到好多钱记不很清楚,丁老板大概给了我4、5万元左右。

他有些包材是自己的。

丁老板是我之前卖包材认识的,他收来自己做假酒,后面我舅子回来以后就帮他做五粮液的成品酒。

丁老板好像叫丁赞阳,之前他都是向我收包材。

2017年国庆以后,我就介绍了刘某帮他做酒,然后我们就帮丁赞阳做了7、80件五粮液,所有的东西都是我们出,以一件1000元的价格卖给丁赞阳。

后面12月25日左右的时候,丁赞阳开了一辆车牌783的黑色现代越野车到辛家大田来找我们帮忙加工,他自己带了20多件的包材,装的金六福他也自己开钱让刘某购买,每件给我300元的生产加工费,我和刘某分,刘某拿200元,我拿100元。

丁赞阳没有向我买过包材。

康新兵把我介绍给丁赞阳的。

我和丁赞阳交易都是他到我仓库来找我,开的是一辆黑色现代越野。

丁赞阳只找我买过五粮液的假酒。

2017年10月初的时候刘某回来没多久,丁赞阳就找我做酒,我就喊刘某做假酒,然后第一次10月初就卖了10件(一件6瓶)假五粮液给丁赞阳;

第二次10月中旬丁赞阳找我做20件假五粮液,但是做出来他说要不得,然后刘某就重做,10月下旬的时候丁赞阳就从上次的20件中要了10件;

第三次,12月初,又卖给丁赞阳8件假五粮液;

第四次,12月中旬的时候,又做了15件假五粮液,但是其中3瓶丁赞阳说要不得,就卖了14件零3瓶给他;

第五次,12月25日丁赞阳自己搬了26件假五粮液的包材过来让我们做,但是后面就被公安机关抓获了。

我卖给丁老板是1000元一件。

但他后面提供包材的26件就一件给我300元的加工费和刘某分。

基本上都是现金交易。

第一次现金交易了1万元。

第二次是现金交易1万元。

第三次是现金交易8千元。

第四次是现金交易1万4千5百元。

第五次还没得到钱就被抓了。

62×××39的银行卡(户名陈某)2017年10月5日、12月16日共向我尾号678的银行卡转账82000元。

陈某是丁赞阳的老婆,我没和她做过交易。

丁赞阳除了以前笔录中说的假酒外,他2016年至我被抓前还经常找我去买包材,次数太多我记不清楚了,主要就是买五粮液的包材瓶子、盒子、箱子、一件4、500元一件,价格不等,买的少的时候他就开现金,多的时候就银行转账。

具体交易的价格、时间、次数我真的记不清楚了。

丁向阳是丁赞阳的哥哥,他和我没什么生意往来,他找我基本上就买点五粮液的箱子、口袋这些,就是他交易过几百块钱。

朱某辨认出向其购买五粮液包材的丁向阳。

3.宜宾市公安局调取证据清单及物流运单,证实丁向阳通过物流向孙某销售假冒五粮液酒。

4.高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及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对现场依法进行勘验,并对相应物证进行提取登记。

5.宜宾市公安局扣押清单,证实2018年1月18日,公安民警在其出租房查获假冒普通五粮液120瓶(每件6瓶)、假冒五粮液1618酒14瓶、普通茅台55瓶(500ml)、茅台2瓶(1000ml)、茅台(50年)5瓶、生产工具1套、拨盖器一个、15年茅台包装盒5盒。

6.鉴定证明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经四川省宜宾市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扣押丁向阳的成品白酒和包装材料是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公安机关随即将鉴定意见书面告知被告人。

7.丁向阳前科资料以及关于协助了解社区矫正人员丁向阳相关情况的函,证实被告人丁向阳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6月23日被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丁向阳的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7月10日至2018年7月9日。

8.房屋租赁合同,证实丁向阳的妻子张某以其姐姐张刘锁的名义于2015年12月10日向熊某租赁位于成都市武侯区房屋用于生产假冒酒。

后双方又于2016年12月11日续签一年的租赁合同。

9.丁向阳的供述和辩解以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左右,我开始在网上打广告回收酒,到了2017年6月的时候,我就想到自己做假酒,有人要买的话我就卖,接着我就给我妻子说想租个房子来做假酒卖,主要做假的五粮液,我妻子听后说可以。

然后我们就在附近的梧桐世家小区1栋7楼2号租了一套房子准备做假酒。

房子租好以后,我就想到我之前认识的一个专门回收白酒包装盒的叫“小朱的”的男的,我就打电话问他卖不卖白酒包装材料,他说要卖,然后我就问他怎么卖,他说是一件白酒包装材料的价格是1000元钱,每件包装材料里面包括6瓶白酒的白酒盒子、酒瓶子、商标等瓶装酒的所有包装材料。

当时我就在这个“小朱”手里买了两三件五粮液的包装材料,我拿的现金给他,他收了钱以后就把五粮液包装材料拿给我,然后我就回梧桐世家租住的房子里。

然后我在成都三环外一个批发白酒的仓库去买了几件“金六福”白酒,每件6瓶,价格是250元一件。

然后我又在我家附近一个五金店买了一个漏斗、一截水管子、一个修电器的电吹风、一个美工刀片等工具。

然后我把我买来的这些工具全部都搬到我在“梧桐世家”小区租的那套房子里,接着就在这套房子里面制作假的五粮液酒。

具体的制作过程就是我先用电吹风把五粮液酒瓶盖子边上贴的商标吹热,然后拿美工刀片把商标割开后完整地撕下来,接着把这瓶五粮液酒瓶子打开,再用漏斗接上水管子把金六福灌进这个五粮液瓶子里面,之后再把五粮液酒瓶盖子盖上扭紧,最后用502胶水把刚刚撕下来的五粮液商标贴在这个装了金六福白酒的五粮液酒瓶的盖子上,再把这瓶假五粮液装进假五粮液的包装盒里。

我照这个制作过程把我买了的五粮液包装材料全部制成了假的五粮液酒,再通过网上把这些酒销售出去了,卖出去的价格是每瓶450-500元。

我在梧桐世家小区1栋7楼2号租了一套房子来做假酒,然后那套房子的物管费我老婆在交,她还帮我搬制作假酒的材料和做好的假酒,然后我卖假酒收的钱也是她在保管。

公安机关找到我时,在梧桐世家1栋7楼2号租的房子内发现的茅台酒是一个叫“小黄”的男的卖给我的假酒,当时买了40多瓶,价格是400元一瓶,全部放在我租的房子里准备拿来卖的,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卖出去。

这个“小黄”,当时我在回收酒的铺子上,有一个男的就来问我要不要买假酒,要的话可以给他打电话,然后我就留了他的电话号码,他给我说他姓,叫我称呼他“小黄”。

他联系电话伟186××××5533和155××××6609.“小朱”是我于2017年5月份经人介绍认识的,我只晓得他是收酒盒子的,我当时存了他的电话号码,我给他说我姓丁,最近我知道他被公安机关抓了后酒把他的电话号码删了。

我总共从“小朱”那里买了30多接近40件,每件有6瓶。

这一年,我买来的五粮液包装材料全部都做成了假酒,总共就是40件左右,每件6瓶。

我做的假酒主要卖了一个叫孙洋的人,总共卖了7、8件给他,我卖给他的价格是400元一件。

他电话是188××××7779.我做好的假酒现在还剩十多件,放在我租的房子里面。

我只做五粮液的假酒,茅台的假酒不是我做的,是一个叫“小黄”卖给我的。

小黄的真实姓名我不晓得,因为他姓黄,所以我喊他“小黄”。

小黄是做假酒的,当初是他先找到我的,他的联系方式我记不到了,我手机上有。

我在小黄的手上买了一次假酒,一共43瓶。

我给他的是现金,一共17200元。

我给他打电话,他就把酒送过来。

公安机关在我生产点发现的55瓶假茅台,多出来的12瓶是我以前收的酒,卖给别人后别人发现是假酒退回来的,我就一直把这12瓶放在生产点里。

我做的五粮液有两种,一种是1618,另一种是五粮液普通,两种的区别就是1618是瓷瓶的,另外一种是玻璃瓶的。

我大概做了30件左右的五粮液假酒。

两种五粮液分别做了多少我记不到了,1618大概是一两件,普通的五粮液假酒大概也就是20多件。

我卖了大概7、8件普通的五粮液假酒,1618没卖出去。

卖出去的五粮液假酒都卖给了孙某。

孙某是有一次他到我的店子里收洋酒认识的,我们互相留了电话号码,我留给他的是158××××8876。

我手机上存的他电话号码是孙洋,因为他是收洋酒的。

我平时和他都是电话联系,他的电话号码我记不住,手机上有。

我卖给孙某的酒是400元一瓶。

卖了有7、8件五粮液的假酒,一件酒有6瓶。

孙某晓得我卖给他的是假酒。

我给他的发货地址是深圳市福田区梅三街。

我给他一共发了两次五粮液的假酒,每次4件。

我物流单上次发的16件酒,其中12件是洋酒,另外4件是五粮液假酒。

孙某是通过银行转账到我的工商银行的卡上把假酒的钱给我的。

我工商银行卡的卡号记不到了。

我现在可能还剩20件五粮液的假酒。

假酒的包材是从“小朱”手里买的,酒水是从市场上买的金六福。

小朱叫什么我不知道,我只晓得我兄弟丁赞阳买包材的小朱是同一个人。

我在他手里买了大概有30件包材,第一次大概是4个月以前买的5、6件,后来又断断续续买了5、6次,每次是5、6件,有的是对号的,有的是不对号的,其中不对号的是110元—120元一件,对号的是1100元一件。

我对号和不对号的包材分别买了多少具体记不清楚了,对号的多一些,不对号的少一些。

我是付的现金。

我买的包材是拿一次给一次,一共给了小朱多少钱我记不清楚了。

我最后一次买包材大概是两个月以前。

福建“方斌”我不认识,我只知道“方泽荣”,是“方泽荣”叫我给他发茅台酒的时候写“方斌”“方泽荣”买的茅台,他是一个收藏老酒协会的,我卖给他的都是真酒。

我微信上存的微信名为“郑盒子老婆”是我认识的一个姓郑的向我推销盒子,他的老婆微信名我就给他存的“郑盒子老婆”。

我没在他手里买过。

我微信上存的微信名是“酒坛”叫秦毅,找我买酒的。

他是搞酒批发的,没有卖给他。

“李广和”是老酒协会的,我卖给他的都是真酒。

我除了卖假酒给孙某以外就没又卖给过其他人了,我卖给他7、8件五粮液的假酒,分两次卖给他的,一次发的4件。

我和孙某是2017年认识的,他是安徽的。

我给“小黄”除了买假茅台以外别的就没有了。

我在他手里买的假茅台价格是400元一瓶。

从“小黄”手里买的假茅台我没有卖出去,酒钱我给他的现金。

除了我之前交待的找“小黄”买的43瓶假茅台以外,我还找他买过,前后买了5、6次,总共买了10多万元的假茅台。

我买酒支付钱给“小黄”用的是我老婆的卡,因为我的银行卡上的钱不多。

主要是我在外面谈生意,基本上都是我用我老婆的银行卡来转款给“小黄”。

我老婆的银行卡转款给“小黄”的10多万都是用来买假酒的。

我第一次找他买酒是在2017年的春节前。

我第一次找“小黄”买假茅台第一次是4件零2瓶、一件是12瓶,一共花了20000元。

我给“小黄”买酒有时候是那一次货转一次钱,有时候拿几次,转一次钱。

我找“小黄”买假的茅台有时是拿4、5件假茅台,有时候一次是拿了7、8件的假茅台,总共拿了10多万的假茅台,都是我老婆的银行卡来转的钱。

我把这些假酒放在成都市高新区紫荆董路**的烟酒铺子上通过零售的方式当真酒卖给别人,其中卖得多的是卖给一个做婚宴的老板,卖给他7、8件每件12瓶,每瓶是800元,是拿的现金给我,一共是76800元,他的名字我不知道,也没有联系方式,还卖给他5件,每件12瓶,每瓶700元,拿的现金给我,一共是42000元,他的名字我不知道,也没有联系方式。

我卖的假茅台是700到800元不等。

2017年9月份的时候是930元一瓶,2017年9月份以后是1400、1500元左右一瓶。

别人相信这些茅台是真酒,是因为我给他们说的这些酒是我收的,是真酒,他们想着便宜就买了。

“小黄”和我在交易中说明了是假酒。

我老婆没有和小黄有交易,他们只见过一次,可能不太认得清。

我其他的假茅台还卖给了宋志愿,有的是从网上卖的,网上卖出去的都是卖给成都的,他们联系我,然后我就给他们把酒送到指定的地点。

我卖给“宋志愿”的酒是400一瓶,我和他是亲戚关系,没有赚他的钱,给他说明了这是假的茅台。

宋志愿的老婆和我老婆是两姐妹,他和我一个地方在河南商丘市夏邑县。

2017年1月22日、2017年3月6日50000元,2017年3月8日30500元,2016年的7月8日23600元,2017年9月25日47500元,我用我老婆的银行卡给小黄的银行卡汇款,共计171600元。

按每瓶400元算,大概就是420多瓶。

丁向阳辨认出向其出售包材的朱某、黄仕国以及给他购买假冒酒的孙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赞阳、丁向阳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被告人丁赞阳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丁赞阳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丁向阳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被告人丁赞阳、丁向阳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庭审中认罪、悔罪,依法从轻处罚。

案发后,二被告人赔偿了部分被害人经济损失,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关于被告人丁赞阳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丁赞阳虽犯数罪,但都是出于一个犯罪目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存在手段和目的上的牵连关系,属于牵连犯,应当择一重罪处罚的辩护意见,与相关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

二被告人的辩护人其余合理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丁赞阳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依法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二、撤销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2016)川0113刑初210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丁向阳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的缓刑部分,被告人丁向阳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与前罪撤销缓刑后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依法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三、扣押在案的丁赞阳的假冒五粮液165瓶、五粮液1618酒35瓶、茅台酒115瓶、15年茅台酒10瓶、茅台王子酒42瓶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负责处理。

四、扣押在案的丁向阳的普通五粮液120瓶、假冒五粮液1618酒14瓶、普通茅台55瓶(500ml)、茅台2瓶(1000ml)、茅台(五十年)5瓶、生产工具1套、拨盖器一个、电烙器一个、15年茅台包装盒5盒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负责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关高原 人民陪审员  任玉峰 人民陪审员  于晓光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法官 助理  周 燕 书 记 员  姜文杰 附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七十七条【缓刑的撤销及其处理】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十三条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明知是他人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四条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

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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