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972民初2524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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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吕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山林,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阳林,广东创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浩,男,1990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攸县,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浩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