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民初3706号之二申请人:广东唯美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高埗镇塘厦村。
法定代表人:黄建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华玲,广东方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麦晓君,广东方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长沙市芙蓉区诺贝斯洁具商行,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马王堆陶瓷建材新城****3-1。
经营者:李园,男,1972年7月23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丹,湖南知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唯美陶瓷有限公司与被告潮州市潮安区古巷镇枫雅卫生洁具厂、苏培信、长沙市芙蓉区诺贝斯洁具商行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7日作出(2017)湘01民初3706号之一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长沙市芙蓉区诺贝斯洁具商行(经营者李园)50万元的资金或等值财产,本院据此查封了李园名下车辆两台,并冻结了李园名下中国农业银行晚报大道支行账中的存款。
2019年1月8日,经申请人广东唯美陶瓷有限公司申请,本院对被申请人长沙市芙蓉区诺贝斯洁具商行的经营者李园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进行了继续冻结。
申请人广东唯美陶瓷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东唯美陶瓷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长沙市芙蓉区诺贝斯洁具商行的经营者李园名下两台车辆的查封及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中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王力夫审判员 闵俊伟审判员 何 鑫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法官助理周政国书记员王嘉翌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裁定:保全错误的;
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