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7民初180号原告: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曙环城西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张江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昭洋,江苏圣典(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冬庆,江苏圣典(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响,男,1988年3月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
原告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
原告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7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