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92民初8488号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经发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609789750T。
法定代表人:翁荣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昭君,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两江新区雪梅超市,住,住所地重庆市两江新区人和万年三支路**附**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000MA5YCCRW9U。
经营者:张科,身份信息不详。
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与被告两江新区雪梅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浪莎针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