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民初568号原告:杨挺,男,198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宇,重庆坤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宜喆塑胶厂,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新茂路**(自贸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MA5U4J2P4L。
负责人:张建。
原告杨挺与被告重庆宜喆塑胶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立案。
原告杨挺于2019年6月24日收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缴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挺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