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知民初371号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堤北村。
法定代表人:康瑛鑫,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宏彪,北京圣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梦之帆日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耿庄村村东。
法定代表人:韩佩佩。
被告:深圳市南山区衣之净日用品厂,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白石洲沙河工业区14-3栋3楼。
经营者:孙松。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梦之帆日化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南山区衣之净日用品厂、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立案,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