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11127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雷军。
委托代理人李小鹊,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沙井宏兴电讯手机店,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
经营者李智海。
委托代理人李良成,广东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沙井宏兴电讯手机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