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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米厂与黑龙江省上集粮油有限公司、杭州市粮油批发交易市场永旺调味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105民初6976号
案件名称福州米厂与黑龙江省上集粮油有限公司、杭州市粮油批发交易市场永旺调味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州米厂;黑龙江省上集粮油有限公司;杭州市粮油批发交易市场永旺调味品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05民初6976号 原告:福州米厂,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

法定代表人:刘忠清,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毛阳、黄娟,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上集粮油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

法定代表人:宋永富。

被告:杭州市粮油批发交易市场永旺调味品经营部,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石祥路**(杭州市粮油批发交易市场食品****)。

法定代表人:黄永。

原告福州米厂诉被告黑龙江省上集粮油有限公司、杭州市粮油批发交易市场永旺调味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以双方就本案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州米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福州米厂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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