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吉01民初517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洋河新区洋河镇中大街**。
法定代表人:王耀,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雨亭,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璟琪,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关区昊天超市,经营场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磐石路审苑小区******。
经营者:张红涛。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关区昊天超市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