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知民初3号之一原告:黄俊安,女,汉族,1975年6月6日出生,住河北省霸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永亮,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霸州市辛章铜奥家具厂,经营场所: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辛章办事处辛章五村西,经营者:杨立军。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铜奥椅特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中区环市东路天发花园****之一。
法定代表人:刘玉红。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俊安与被告霸州市辛章铜奥家具厂、佛山市顺德区铜奥椅特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俊安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俊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俊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俊安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