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民初138号原告:深圳市富海阳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留仙二路中粮商务公园**703A。
法定代表人:吴丽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英伟,河北勤有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衡水燊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迎宾市场****。
法定代表人:王广平。
被告:衡水市景悠然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冀州镇三里庄村法定代表人:王龙,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广同,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富海阳光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衡水燊亿科技有限公司、衡水市景悠然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富海阳光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深圳市富海阳光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富海阳光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富海阳光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