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知民初315号原告河北鹏达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晋州市纺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董会轻,该公司经理。
被告河北政麟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曲周县现代新型产业园区(南环路东段路北)。
被告秦皇岛市黄金海岸建忠食品厂(普通合伙),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北戴河新区大蒲河村西。
被告长安文东副食商行,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金碧由由水鲜城**厅****。
经营者张文东。
被告青岛市市北区玉峰调料部,,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抚顺路蔬菜副食品批发市场(3318)E24经营者王汝峰。
原告河北鹏达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政麟食品有限公司、秦皇岛市黄金海岸建忠食品厂(普通合伙)、长安文东副食商行、青岛市市北区玉峰调料部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原告河北鹏达食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鹏达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鹏达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北鹏达食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