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7知民初84号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
住所地:黑龙江省五常市金山大街84号。
法定代表人:常伟,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雪影,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泉,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正阳县真阳大润发正商生活超市。
经营场所:正阳县真阳镇中心街。
被告:哈尔滨双明粮食经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黑龙江省双城市永胜乡永乐村。
法定代表人:霍志爽。
被告:五常市润露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
住所地:黑龙江省五常市五常镇远景村于畔屯。
法定代表人:吴洪丽。
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诉被告正阳县真阳大润发正商生活超市、哈尔滨双明粮食经贸有限公司、五常市润露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立案。
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正阳县真阳大润发正商生活超市、哈尔滨双明粮食经贸有限公司、五常市润露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