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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口袋时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京0105民初27077号
案件名称北京口袋时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口袋时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105民初27077号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94111旧金山市白特瑞街**。

法定代表人:托马斯·M·昂达(THOMASM.ONDA)。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敖辰,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口袋时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div>法定代表人:王珂。

本院在审理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起诉被告北京口袋时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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