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民初541号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北院****。
法定代表人:刘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寒亭区李岭磊厨卫商店,经营地址山东省潍潍坊市寒亭区霞飞路**百汇大市场**楼**。
经营者:李岭磊。
本院在审理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寒亭区李岭磊厨卫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8月21日以双方当事人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