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291民初2570号之一 原告: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芜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章燎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帅,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商城白信便利店,经营场所山东省临沂市,经营者白信。
被告:江苏零妹妹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兴化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严小兵,职务不详。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蒋凡,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临沂商城白信便利店、江苏零妹妹食品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诉讼的申请。
经审查,原告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丁家平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吴杰健 书记员陈凤梅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