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民初1556号 原告: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东里6号楼南侧1号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朱国凡,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欣,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景莹,(原西安市雁塔区经营者),女,1984年11月1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泾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丽,陕西沣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景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自愿、合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775元,由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