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3民初85号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住所地英国伦敦市怀特查佩尔路**。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韵遥,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翁琳琳,男,199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与被告翁琳琳、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立案。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对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撤诉申请,并于2019年7月24日又向本院提出对翁琳琳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安格洛联营公司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格洛联营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安格洛联营公司负担。
审判长 郑完育 审判员 李玉坤 审判员 林青山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日 () 书记员 刘丽华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