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7民初118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磊、卢雯,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州区板浦镇胭脂阁美妆店,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板浦镇新民路51号。
经营者:金明。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诉被告海州区板浦镇胭脂阁美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请将其诉讼请求第二项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并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1050),减半收取25元,由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