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15530号之一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2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7P。
法定代表人王杰。
委托代理人袁梦,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松岗雅迪文具商行,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人民路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36。
经营者文景华。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与被告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变更诉讼请求并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