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309民初1240号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曾用名: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莞太路南城段21号2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28188709XF。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鑫,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超,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周氏美一家便利店,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民强社区民治第一工业区17栋D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GAG9L88。
经营者:周佐俸,男,198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周氏美一家便利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0元,由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