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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碑林区含光红鑫烟酒商店与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陕民终408号
案件名称西安市碑林区含光红鑫烟酒商店与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西安市碑林区含光红鑫烟酒商店;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民终408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西安市碑林区XX店,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XX城XX路XX段**。

经营者:李岩,男,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南省夏邑县XX镇XX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桂香,女,,住河南省夏邑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 法定代表人:乔天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陕西泽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菲,陕西泽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西安市碑林区XX店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1知民初16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西安市碑林区XX店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西安市碑林区XX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西安市碑林区XX店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照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西安市碑林区XX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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