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81民初2383号原告:广州奈瑞儿美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东圃车陂路黄洲工业区大院内自编8号第6、7、8层。
法定代表人:姚倩,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民强,浙江民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庄晓红,女,198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云亭街道云新村卢家村69号,现住江苏省。
原告广州奈瑞儿美容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庄晓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
广州奈瑞儿美容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原告广州奈瑞儿美容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奈瑞儿美容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广州奈瑞儿美容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广州奈瑞儿美容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