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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艾维普思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鑫格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郭钢宾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06民初13495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艾维普思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鑫格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郭钢宾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艾维普思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鑫格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郭钢宾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13495号原告深圳市艾维普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长圳社区长兴科技工业园30栋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T。

法定代表人:欧阳俊伟委托代理人王磊,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鑫格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红星社区宝安大道81号州德大厦4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XH。

法定代表人:郭钢宾被告郭钢宾,男,汉族,1979年4月7日出生,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艾维普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鑫格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郭钢宾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8月9日变更诉讼请求,并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原告系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并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行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艾维普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原案件受理费2300元,变更诉讼请求后,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法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深圳市艾维普思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多缴的诉讼费退回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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