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9)粤01执4310号广州市旭雯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张小芳:关于你们之间的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8)粤73民初189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广州市旭雯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张小芳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8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及案件受理费2800元等。
因被执行人广州市旭雯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未及时履行上述义务,本院于2019年8月6日立案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并扣划了被执行人广州市旭雯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4377元(含本案执行费1142元),并将申请执行款项83235元发还申请人张小芳,执行费1142元上缴至财政。
因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事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案作执行完毕结案处理。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