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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网时达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小宅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民终898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网时达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小宅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网时达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小宅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民终898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深圳市网时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五联村万科清林径26栋A座206。

法定代表人:吴才劲。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深圳小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龙岗大道8288号大运软件小镇41栋1楼C区。

法定代表人:胡小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凯,广东富友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美美,广东富友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网时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时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小宅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初29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经查,网时达公司现法定代表人为吴才劲,2018年9月21日公司住所地由“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龙观东路联友商务大厦3楼306”变更为“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五联村万科清林径26栋A座206”,网时达公司上诉状所载地址与变更后地址一致。

本院分别于2019年4月29日、5月7日按变更前后的地址向网时达公司邮寄送达相关诉讼文书,均未成功送达。

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依法向网时达公司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本案定于2019年7月26日公开开庭,上诉人网时达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网时达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网时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深圳市网时达科技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本院退回其115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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