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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36阿耐思特岩田产业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与丹阳市成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1181民初6936号
案件名称6936阿耐思特岩田产业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与丹阳市成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阿耐思特岩田产业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丹阳市成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181民初6936号 原告:阿耐思特岩田产业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灵路118号705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41。

法定代表人:铃木正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微,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

被告:丹阳市成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丹阳市丹金路益阳五金机电城5栋25-26号。

法定代表人:左娜。

实际经营者:查后军,男,汉族,1976年5月3日生,公民身份号码,住安徽省凤阳县黄泥铺镇三里湾村后王队31号,现住丹阳市丹金路益阳五金机电城5栋25-26号。

原告阿耐思特岩田产业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丹阳市成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原告阿耐思特岩田产业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丹阳市成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阿耐思特岩田产业机械(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起诉,并无规避法律之处,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阿耐思特岩田产业机械(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阿耐思特岩田产业机械(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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